就业歧视已成和谐社会隐患立法禁止势在必行第2页
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劳动法学博士姜俊禄认为,限制女性就业在于女职工与男职工之间在劳动力成本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最主要的是生育问题,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不能提供劳动(最长可达一年),但是用工单位还要提供工资。此外有孩子的女职工天然地会在照顾孩子以及家庭方面投入比男职工更多的精力,如果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企业效益的角度,用女职工多的企业就比用男职工多的企业付出的成本高。姜俊禄表示,对于社会来说,生育抚养下一代是人类社会繁衍发展的前提,所以政府会用一定的公共政策或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那么保护女职工就业权利的义务是应该由企业承担,个人承担,政府承担,还是全社会承担?我认为应该是全社会共同承担,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推行生育保险,将生育成本社会化,但是这项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点,至今仍然困难重重。因为它不是一个全国性的强制险种,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不实行这一险种。
呼吁立法反“就业歧视”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宇20xx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20xx年3月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肯定了周洪宇的建议,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为防止就业歧视现象采取了四大措施。人事部也对建议中针对公务员招录中性别、身高、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涉嫌歧视的反映给予重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人事部、卫生部拟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草稿的意见,对录取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了身高、相貌等外在因素及残疾方面的限制,对乙肝作了比较科学的表述。
经大量的调查、研究,周洪宇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群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大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视之。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皆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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