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章标题: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
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我们: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
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现在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为了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