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心得体会汇总五篇
下面是小编为各位收集的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心得体会汇总五篇,请大家参阅!
篇一
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19日晚播出了第二集《大智立法》。纵观全片,能够深刻感受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制定了一部又一部闪耀着智慧光芒、立足现实国情、展现时代特点、逻辑结构严谨的法律。可以说,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是下了一盘又一盘“很大的棋”。
作为立法活动的参与者,我见证了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扎根中国大地,直面中国问题,敢于创新,很好地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法机关深刻认识到,既然立法要确认法律关系,定纷止争,就必须立足于基层现实,洞察民众疾苦,解决实际问题。立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的一点就是:要对我国原有的立法、司法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体现立法者智慧,展示立法的“中国元素”。这一点在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贯彻得特别好。可以说,中国的民法典制定经过几十年的充分准备和反复讨论,是非常慎重的,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既坚定了文化自信,使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的民族性,同时,也善于用世界眼光,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最终制定出了凝聚广大共识的民法总则。
专题片通过大量的事例和数据,向人们充分展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能够娴熟地运用立法技巧。第一,能够准确定位每一部法律的总基调,使立法既有质量也有效率。例如,民法总则的制定涉及千家万户,世界各国的立法文本也很不相同,如何在一团乱麻中梳理出清晰线索原本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立法机关始终把握住一条主线:民法本质上不是管制法而是“人法”,其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民法典的总基调是弘扬人格尊严、尊重个人价值、体现人文关怀,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尽量少干预,多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权。民法总则的这一立法主旨定调之后,对民事权利一章的规定可以说是费尽思量,关于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则设计也都以人为中心而展开,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权益保护等,实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可以说,正是因为有对民事权利的广泛承认和全面保护,民法总则才能够真正“撑得起来”。
第二,追求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立法是高水平创作,立法者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凝聚共识,尽可能采纳各方面的观点,要多用百姓看得懂、最为通俗的语言,对法条用语、条文位置甚至标点符号都要精益求精。这一点,在立法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订过程中表现得特别充分。
第三,立法者有“留白”的智慧和勇气,有时候就是要追求“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境界,要惜墨如金。对于目前看不准,分寸感不好拿捏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留有余地,对一些问题作模糊处理。在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就对一些各方面并未达成共识的问题未作规定,或仅作相对概括的规定,为未来经验成熟后细化立法留足空间。
回顾五年来的立法工作,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在落实宪法规定,彰显私权的独立价值,促进主体之间的有序交往方面思路清晰;在通过立法保障民生,持续推进改革开放方面,提供了多重切实有效的立法保障。五年来,立法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实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必将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篇二
《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的播出,向我们展示了那一部部顺应最广大人民意愿、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正构筑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凝聚起民族复兴的制度伟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大智立法》让我最深刻的是,2016年10月12日,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新一届议员宣誓入职仪式上,极个别“港独”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公然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激起香港和内地广大民众的强烈愤慨。
宪法法律权威不容挑战。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随后,香港法院根据这一释法决定,裁定两名候任特区立法会议员丧失议员资格,四名议员的宣誓没有法律效力,议员资格被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决定,从法律上给香港极少数人企图利用政治讲坛宣扬“港独”亮出了“红牌”,也给那些挑战基本法权威、破坏“一国两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划定了红线。香港回归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有五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这次关键时刻的释法,充分体现了依宪治国原则,有力维护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与尊严。这无不彰显出我们国家的强大和走向法治化国家的决心。
篇三
《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观后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法规更加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更加准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立法工作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以恢宏的画卷,展示了党和国家针对这一时代课题不断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回应,为我们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立法的清晰足迹。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今天的中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用以对中国的制度探索进行立法总结,并指引未来的法治航路。随着2018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诞生。民法总则作为纲领,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为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基础。一部民法典映射一个伟大时代,民法典的编纂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座丰碑。它体现的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解决的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鲜明写照。
民法典立其纲目,各项单行法、专门法等则不断丰富法治建设的枝叶。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堵点”“盲点”,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立法工作如影随形。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铁腕治污;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行政诉讼法做出施行24年来的首次大修,重点解决“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啃下一块块重要立法“硬骨头”,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生动诠释了立法为民的理念,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正是因为指向明确,中国的立法工作才能始终沿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向不断推进。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此,我国立法机制开始改革,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大程度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等,让立法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能广泛反映国情民意,让我国法治建设呈现出万象更新的图景。
《大智立法》总结性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的史诗画卷呈现在世人面前,勾画了我国法治宏旨深远的精神气度和枝叶饱满的丰富细节,使我们对未来的法治建设充满信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一部部顺应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正构筑起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凝聚起民族复兴的制度伟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篇四
回溯到中国古代,“法”的字形就蕴含着对公平和规则的向往。
《说文解字》这样解释繁体的“灋”字: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
法律,在人类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成功的执政者,无不视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放眼世界,大凡社会治理得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这是央视近期播出的《法治中国》第二集中的开篇。
在日新月异的改革时代,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折射出社会和谐发展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党面对新形势的郑重宣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以人民的期待为导向,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把法治精神融入规范社会行为的核心价值观,为建设法治中国打牢群众基础,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澎湃动力。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角逐日趋激烈;当代中国,完备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任务愈发紧迫。中国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深刻变革。越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发展关键期,越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转化为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推力,才能让深刻变革中的我国社会既井然有序又生机勃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篇五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本集中,提到民法总则中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别法人资格。这是很显著的社会进步,意义非比寻常,有助于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却没法人地位的尴尬现实,严重制约其发展壮大。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不能在银行开账号,更不能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也没有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的资格,限制了其自主经营活动。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涉及数以亿计的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
篇六
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之《大智立法》已经播出,通过观看,深有感触。 古语有云:“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但凡是成功的执政者,无不视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法律作为一种约束的手段,不仅仅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国家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
国之立法,要科学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保证。但现如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讲究科学立法,注重法律之间的衔接。从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铁腕治污,到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无体现着科学立法的智慧光芒。
国之大法,更要应民所需。从《襄阳古城墙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到朱国萍应邀参加了在上海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基层座谈会,再到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学术界的意见建议,邀请专家学者参加,都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地方立法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一些重点的、难点的问题,通过立法这样的一个过程做出立法决策,促进当地发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开通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基层干部群众之间的“直通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百姓架起了一道通向宪法法律保护的桥梁。
一部部顺应广大人民意愿、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构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国家发展将更有后劲,法律将为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