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论文第2页
的知识产权制度,改变在国际竞争中的被动局面,以期获取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三)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促进作用
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3]。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动力,作用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资本化和产业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进而推动经济发展。
创新成果本身不具有物质形态,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智力成果的有效产权安排。它是在对公有知识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其创新点与公有知识往往交融在一起,产权边界不易判断;同时,它具有转移和扩散容易,不易识别,难以控制,以及复制成本很低的特点。因此,创新成果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创新成果进行科学审查、产权界定,明确产权的范围和归属,实现创新成果产权化,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对于技术创新成果,除了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成立之外,其它的专利权、商标权等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审批程序才能生效。技术创新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高风险的智力劳动。技术创新成果可以非常容易地共享、易于扩散和传播,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属性。因此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外部性,即他人可以不付代价地享有利益而权利人却不能得到回报。如果这种外部性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人们就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成果的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继续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社会整体创新活动就会受到抑制,从而阻碍了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推动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有了独立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从而使权利人与创新成果的产权发生最直接的经济利益的联系,同时使得创新成果的外部性减弱,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变小,可以独占一方市场,获得超额利润,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价值取向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利益与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现紧紧连在一起。创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场需求,对社会的贡献越大,权利人和发明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从而使人们从创新的开始到产业化的全过程,都始终瞄准市场,把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技术创新与经济共同发展。
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必须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智力财产权,这使得它极易受到侵犯,出现他人不付任何代价就可使用的“搭便车”现象。因此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得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获得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只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保证对其的权利,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可以使所拥有的科技优势转化和提升为市场竞争优势。科技优势只表明在科技的制高点上可以达到的某一高度,但并没有占领这块阵地。要占领这块阵地,就必须通过获得知识产权来实现。在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如制药产业素有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三高”之说,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一般会把利润的10-20用于研发。国际制药业巨头辉瑞每年投入研发的费用超过50亿美元,阿斯利康公司每个工作日的研发费用高达1400万美元。与此相反,仿制一种药品只需要很少的投资和很短的时间。再如,开发一个大型的软件系统要投入上千人长年的工作量,而复制一个软件只要点按一下鼠标就可完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有投资者对高新技术进行前期的巨额投入,就难以形成各种高新技术产业。产权化的技术创新成果,不仅代表了科技水平,而且代表了市场的竞争水平。衡量一个企业的竞争水平,常常看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而衡量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综合实力,同样要看国家整体拥有的知识产权。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和科技强国都是知识产权大国。
(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对知识产权制度种种缺陷的超越
Stiglitz(20xx)的研究表明,必须重视新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亦如此[4]。一旦由于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制使得知识的代价过高,就会阻碍知识的传播,结果就是无法发挥它在改善生活水平上的积极影响。虽然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理论以基础研究为基础,但是它并不一定是鼓励研究最恰当的工具。1980年美国的Baye-Dole法案通过之后,大学就可以为自己开发出来的技术申请专利,所以这些研究机构为了保护研究成果,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运用专利权。然而对于这种趋势颇有争议,由于大学研究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商业价值,所以这样做无法激励基础研究和知识的共享。
实际上,许多研究发展中国家模仿行为的人们发现,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过程就好比是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一样。实际上,知识具有一部分的隐性特质,这就决定了模仿和创新都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中都包含着探寻的过程,这种探寻不完全区别于为了取得新发展而进行的探寻,并且往往需要花费较高成本(有时候甚至比初试的创新还昂贵),这个观点不仅可以运用到有专利的创新活动,而且可以运用到无专利的创新活动。同样为了更好地理解、解释并评价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必须具备研究能力。因此,引进或者改进外国的科学技术本身就带有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实际上,从企业进行这些活动的角度来看,改进现有技术的决策在本质上同创新决策没有区别。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同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有着很多共同的特征,双方都具备独创性、科学技术能力、运用特殊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组织效率和灵活性。这些特征接下来会影响生产成本、市场竞争特征以及整个行业的进化发展。不仅如此,这两种活动都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所谓技术吸收能力,就是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投资过程而学习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自我加强的累积过程,这个事实也强调了创新和模仿之间的紧密关联。正是上述特征最终将创新和模仿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实际上,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工业化水平和基础研发水平比较低,但是在工业化过程中,制造商掌握了很多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技术,因此积累了很多科学技术能力。之所以可以获得这样的发展,关键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非常宽松或者甚至不存在知识产权,所以才能够使得科学技术更自由地传播开来。
(五)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知识产权体制的适宜性对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和成功有重大影响,但是要想一直保持成功,仍然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支持性框架,避免经济陷于混乱的不均衡状态。因此,激进的财政预算缩减、货币贬值、由投机性兼并和收购带来的不稳定性都有可能摧毁积累的知识和科学技术能力。实际上,不利的政策和环境因素都可能轻易导致业绩萧条和学习停滞。如果在专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它的国内背景,那么它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从历史的观点讲,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在逐步引进更强的知识产权政策时,同时也必须大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补充政策和制度改革才能够增强本国的技术能力,保证国内产业的持续发展。我国20xx年已经成为WTO成员,所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营造投资环境的基本方针和重大举措,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深层次需求。当前,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十分复杂:(1)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备,知识产权执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普法也已广泛开展;(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还亟待全面提升。因此,提升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以知识产权战略为导向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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