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及对策第2页
高收费标准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三是担保公司承担过低的风险责任使银行不愿与其发生交易。(2)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群体信用的短缺,另一方面国家缺少信用体系的硬性监督。总的来说,我国的信用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少部分城市已经走在了全国前列,如北京、深圳等地已将企业贷款及担保情况实行联网查询。但这些系统还有很大的缺陷,仍是区域性的、专项的,信息渠道单一、覆盖面窄,操作还有待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积极退出战略,走改制重组道路;对私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在企业内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建立互相制衡,互相约束的机制,激励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
中小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能正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制度,定期公布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加强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联系,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沟通,使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与前景有足够的信心。
3、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
中小企业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加强信用观念。中小企业的信用不仅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情况,还应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市场前景管理理念以及营销方式等方面。首先要有信用意识。企业必须及时偿还到期款项,力争做到无不良的信用记录,这既有赖于资金的合理筹措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同时也依赖于高层管理者的信用意识。其次要有质量意识,包括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再次要有竞争意识。通过竞争使中小企业优胜劣汰,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在竞争中不断提升经营理念、扩大其营销网络,从而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外部方面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一方面,政府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早在20世纪40年代美国就成立了包括中小企业委员会、中小企业会议和联邦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日本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免检团体的系列服务机构。我国有按城乡划分的乡镇企业局,有按行业划分的工业局、交通局、贸易局、港务局等,但是没有从从业人数、销售额、资产额为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使中小企业成为管理空白,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其次,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从流转税到所得税,降低税率,税收减免,辅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本市场,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积极发展二板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让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2、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完善金融企业制度
首先,银行要转变观念,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重要性,转变歧视中小企业的观念。应该看到,大行业、大企业尽管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大的比重,但是数量有限,目前其结算和信贷业务基本上已被各家银行所垄断,这些“双大”客户贷款一般均由总、省行直贷,或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商业银行市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想拓宽业务领域,增加利润来源渠道,就必须把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其次,商业银行应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规范贷款管理。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户数多、地区分散、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应成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审批、发放与管理的中小企业信贷部。
最后,商业银行应简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手续,使责权利明确。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采取审贷分离,层层把关的办法,这无疑对预防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贷款程序繁琐,操作不简便,贷款审批时间过长,贷款权力过于分散,责任模糊等弊端,这样的审批程序尤其不适合中小企业贷款。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该实行完全信贷员负责制,就是说贷款的调查与发放由信贷员完成,该信贷员是此笔贷款唯一的和终身的责任人,实责权利明确。
3、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1)加快信用担保体制的建设。
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创造条件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如完全由政府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由政府牵头组织吸收民间资金组建的融资担保机构。此外,还要尽快出台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银行等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国家在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时,要将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作为重要的一部分,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信息管理,真正建立起宽领域、宽覆盖的社会信用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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