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VS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区别在哪里第2页
截至20xx年年底,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共175所,其中普通民办高校173所,成人民办高校仅两所。而且大多数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都比不上公立高校。要缩小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之间的差距,就要真正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我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中国高校:应处理好各级行政关系 西方高校:顺应规律,寻求大学发展
本部分从高等教育行政体制的角度来谈,即高校的行政机构如何,遵从何种规范。
1.高校由中央办,还是由地方办?
西方发达国家中央一般不直接管理高等学校,美国的公立高等学校一般由各州管理,日本文部省也只管东京大学等几所国立大学,一般公立大学则由都、道、府、县政府管理。法国的国民教育部虽然可以直接管理大学,但主要通过大学区总长代表教育部长在本辖区内行使管理大学的权力。我国前段时间推行的“211”工程,其要义之一是在管理权限上减少中央办的大学,加大地方办大学的份量。这个思路与西方发达国家在中央办高等教育与地方办高等教育权限的处理办法上比较贴近。
2.政府与高校应是什么关系?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时有集权的趋势,但总的特点是政校分开,学校自治。
美国联邦教育部没有直接管理高等教育的机构,一般通过立法、资助等方式对大学实行间接管理。美国各州虽有管理高校的权力,但一般也只有高校设置审批权、董事会成员任命权和经费预算权等。另外,各州还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为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对高校内部的事务一般不予干预。法国早在1968年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就规定了大学在行政、财政和教育方面所享有的自治权。德国联邦教育科学部也不直接管理高校,它的职责主要是掌握联邦政府的高校拨款,规划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战略,协调各州的教育事宜,以及制定高等教育的一般原则。管理大学的职责虽然在各州,但各州除了在财权和人事权上行使一定的控制和监督权外,对大学内部的事务也不加以干预。
在以前的高校改革中,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给各自管理的高校放了些权,高校总感到松绑不够。看来,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使政府在高校的管理上更多地发挥监督、服务和指导的职能,使我国的高校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仍然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3.高校与高校如何共同成长?
西方发达国家高校之间总的特点是竞争合作的关系。虽然有些著名的大学开始成立时是单科性的学院,但现在大多数都已是综合性大学。这些大学是按照大学的发展规律成长起来的。中国高校之间的合并,在改变大学地区布局、扩大办学规模和提高办学效益、合理利用资源和加强“通识”教育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中国高校:理顺管理体制 西方高校:内部体制明确有序
本部分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角度来谈,即高校的管理机构如何,遵从何种规范。
1.此委员会非彼委员会
从领导体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高校校级的领导体制一般是委员会制。委员会名称不一,美国称董事会,英国、德国为校务委员会,法国为校理事会等。校长一般由其他专门的委员会遴选出来后,成为大学各种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有的校长还兼任这些委员会的主席。校长是全校行政和业务管理的总负责人,有较高的行政权威和学术权威。在院系这一级则实行院长和系主任负责制。
我国大学在校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在院系,实行的实际上是院长或系主任负责制。因而,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改革,要处理好书记与校长的关系,即处理好学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校长能像国外大学校长那样有职、有权、有责地管好大学。
2.照搬咨询方案,还是有所选择?
从咨询体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为保证大学决策的科学性,往往在决策委员会下面设立各种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如德国和日本的大学就有科研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基建财政委员会等咨询机构,这些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方案由决策委员会来讨论定案。我国的大学咨询体制的运行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般把一些专门性咨询机构提出的方案当成了决策方案。像学术、教学、职称、分房等事项分别由这些专门性的委员会说了算,校长没有多大的决策余地。二是不少方案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由分管的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一下就实施,有的甚至不经过校长办公会通过,只需分管校长拍板。
3.以院为基础,还是以校为基础?
从执行体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校、院两级,以院为基础的体制。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实体。院部的机构比较系统,基本上与校部对口,整个学校的运行有序而高效。我国现行的高校的执行体制是以校部为基础的体制,院这一级没有用人权、财政权和业务指挥权,所有这些权力都集中在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校部的职能部门变成了领导部门和指挥部门。大多数大学的院这一级的机构,就像过去没有成立院以前的系级的机构一样,就是一个办公室,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院长成了“大秘书”的局面。校院两级的关系应该加以理顺。
4.要不要大学“宪法”?
从监督反馈体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有比较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表现为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教育法规和高校内部的规章系统,能依法治校和依章治校。为了使我国高等学校有法和有章可依,要不断完善我国教育法规和高校内的规章制度体系。对于后者,高校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有一个学校章程。这是一所大学的“宪法”,它规定着学校的名称、性质、任务和基本的办学原则等。在这一章程下面,需要有三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机构的制度,二是工作的制度,三是人的制度。这是因为,学校是由各种机构组成的,首先就要明确这些机构的职责;而机构总是负责某方面工作,所以要有工作的制度;工作是人去做的,所以要有人的制度。现在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整体的构架,要么缺漏不全,要么重复交叉。
按照上述思路建立和健全高校的规章制度,就有可能避免这种现象,有利于发挥规章制度在以章治校中的整体功能。(文秘114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