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以优良的制度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
在当代社会,“制度”主要是指一定社会背景下,用以规范、协调和引导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范体系的总称。它是长期社会生活的产物,兼具“刚性”与“柔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等特殊属性,对人的观念和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
首先,制度是“刚性”与“柔性”的糅合。制度的“刚性”主要指制度是通过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约束人,并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制度的刚性是依靠“有组织的暴力制裁体现出来的,或者说是通过利益或损失的集体制裁实施的”。它要求公众服从于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敢越雷池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刚性”的权威体系,这个体系实现着对行为的有效控制。当然,一种优良的社会制度,虽然需要借助外在的权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制裁”,但也需要制度本身的道德性和人本性,也即制度的“柔性”。制度的“柔性”主要是指其可以成为一种体现着人文关怀和道德要求的“柔性”规范体系,并不一定要依靠强制性和暴力制裁,而是可以通过自身的“柔性”道德内涵对人们起着道德引导的作用。可以说,道德“是制度的观念先导,是制度赖以产生的价值理念前提”。如果制度本身是一种道德的制度,那么它就可以使人们在内心深处服膺于其安排,而并不觉得服从制度是对强制性和暴力制裁的屈服。由此可知,制度的“刚性”与“柔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制度既要以“刚性”来推动个体遵守法律规范、公共行为规范,同时又要以“柔性”来使个体自主自觉,内化这些法律规范及公共行为规范。因此,优良的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的整合,还可以促进个体公民人格的发展,使个体成长为既能遵守社会公共规则,又能反思和内化这些规则的合格公民。
其次,制度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融合。制度是满足人们一定的合理性诉求的规则体系。对于无法满足合理性诉求的制度,即使人们在表面上遵循它,内心里也会对其嗤之以鼻。因此,合理性是优良制度的重要考量标准。一般而言,制度的合理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合理性,二是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主要是指制度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要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在形式上不自相矛盾,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和正当。实质合理性主要是指制度在实际上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提升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实际效果上的合理和正当。制度的合理性既要有其“形式”,同时更要有其“实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有机融合才能促进优良制度的生成。优良的社会制度必然是在形式上、逻辑上能够自洽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诉求。对于公民教育而言,制度的“形式合理性”可以培养公民的程序正义观念和理性思考能力,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则可以促进公民正义感和道德感的生成,推动人们去追求社会公平和公共福祉。两者共同促进人的公共品德和公民精神的发展。
最后,制度是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度不仅体现着公共社会的需要,同时也体现着个体的需要。制度的个体性主要是指制度的制订、实施和变革等都需要关注个体的愿望与意志,优良制度的产生必然要尊重个体的权利,兼顾个体的利益,使个体在制度生活中感受到幸福和美好。一项剥夺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压抑了个体的合理需要的制度,很难成为一项好制度。当然,制度更加根本的属性是其公共性。制度的公共性意味着虽然其要兼顾个体的需要和愿望,但是更要考虑公共的需要和福利。因而,在制度的产生过程中,必然渗透着广泛的公民协商和民主参与,使公众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阐释各自的意愿,最终达成“协商共识”。正因为制度是协商共识的产物,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它是基于公众的意志,为了公共利益的满足。因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优良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重视“个体”,同时更要重视“公众”。“个体性”和“公共性”在制度生活中的统一有助于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有助于培养个体的公共品德,使他们成为公共社会的合格成员。
学校制度作为公民教育的基础
正因为制度是“刚性”与“柔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等的有机融合,因而制度可以建构一种外在规范与公民自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个体自由与公共福利等相统一的公共生活机制,促进公民品质的培育。对于学校公民教育而言,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学校制度生活可以促进青少年公民品格的发展;反之,那种强制性、灌输性的学校制度生活则会“压制人的批判意识、独立意识、怀疑精神、探究精神,并因此使人丧失过民主生活的能力”。制度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为青少年公民品质的发展提供了生活基础和制度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把学校制度视为公民教育的基石,缺乏了这块稳固的基石,公民教育很难获得实效性。
首先,学校制度为公民教育提供了隐性课程机制及公共生活平台。学校制度作为一种隐性的生活方式,事实上发挥着隐性课程的作用,潜移默化地推动着青少年学生的公民道德观念的成长。隐性课程往往具有潜在性、缄默性、隐蔽性等特征,它在日常生活中向学生传递着隐蔽的知识、规范、价值观和情感态度。学校制度生活作为一种隐性课程机制,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的潜在性、缄默性的道德元素来影响青少年的公民品格建构。正如伊万·伊利奇所言,那种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往、互助学习和交互影响的制度可以增强人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那种专制性的制度则会摧残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使人丧失公民的能力。当学校制度所倡导的是一种民主、公正、平等、诚信、友善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它就可以在教育领域内推动民主、公正、平等、诚信、友善等公民道德观念的学习,并且使这种公民生活方式“成为一种被学校共同体成员所认同和实践的生活方式”。如此,公民教育就真正成了一种生活教育、实践教育,青少年学生也就能够在生活、实践中体验和理解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发展自身的公民品质。正因为学校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建构了一种公正而平等的生活方式,公民教育就可以依托于这种生活方式对青少年展开全方位的教育,促进其公民人格和公共精神的发育。这样,学校制度就通过隐性的生活方式为公民的成长提供生活的空间和基础,同时又通过体制性的力量进一步保障这个生活空间的稳固性,从而推动青少年的公民身份认同,实现公民品质的培育。
其次,学校制度为公民教育提供了法律资源与道德资源。一方面,学校制度可以为公民教育提供法律资源,因为学校制度本身是按照现行的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来设计和颁行的,体现出法律的基本精神,因此学生在按照学校制度规范的要求行事的时候,也是在理解和内化法律的精神,在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制度还内含着法律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学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公民责任展开行动,这可以培养他们健全的法律规则的品质,使其成长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另一方面,学校制度可以为公民教育提供丰富的道德资源,而这些道德资源正好就是学校制度本身所内含的核心价值观念。优良的学校制度往往蕴含着公正、平等、友善、公益等,而这些也正是公民教育所应当传递的核心价值观。通过公正的学校制度,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正的意义与价值,同时在实践中去关照弱势群体以及公共的福祉。通过平等的学校制度,学生可以理解平等对每个人意味着什么,同时体悟如何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他人。通过友善、公益的学校制度,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善待他人,为公益事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这些都是优良的学校制度生活能够为公民教育提供的资源。一个体现着公正、平等、友善、公益等核心价值观的优良学校制度,它本身就是至关重要的道德资源,在无形中推动着青少年公民品质的发展。
最后,学校制度的制订、实施以及反思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公民教育的过程,它潜移默化地培育着学生的公民能力。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当学校制度的制订过程充分引入了学生的协商对话和民主参与,而不是单向度的强制命令和观念灌输时,那么学校制度的制订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公民教育过程。因为,这一过程体现着民主、公共的基本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可以真正去认识、理解和体验自身的公民权利,也更深刻地认识自身的公民责任,从而使公民身份认同不再只是停留于纯粹的理论层面,而是与学校制度的制订过程融合为一体。由此,学生的公民身份认同将成为更加整全的公民身份认同,它避免了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的分裂。第二,学校制度的实施过程也可以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公民教育过程。通过学校制度的实施过程,学生可以参与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按照制度的要求参与社会行动、校园行动,从而在无形中锻炼自身的主体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坚定的公民意志和信念。第三,对学校制度的反思与评价的过程也是公民批判精神及勇气的培育过程。制度并非都是善的,也会有恶的制度;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制度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在学校制度的反思、评价与批判的过程中,鼓励学生去批判和反思,不仅可以完善和改造学校制度,同时也可以促进个体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发展,使学生成为敢于批判、勇于批判、有能力批判的人。通过这种反思和批判,学校制度生活空间将成为一个更加真实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中,个体以独立姿态展开反思,在增进公民品质的同时也推动学校制度的变革。
构建优良学校制度以培育公民品质
制度具有显著的育人功能,学校制度通过自身的平等性、公正性以及民主性等核心价值取向,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人格发展,培育学生健全的公民品质。但是,从当前的教育现实来看,我们的学校制度依然普遍地存在着法理规范性欠缺、公正性与民主性不足、个人权利被公共利益所遮蔽等弊病,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民教育效果的提升。为了更好地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提升学生民主、平等及法治的精神,我们有必要对学校制度进行合理的变革,通过建构优良的学校制度来培育优良的公民。
增强学校制度的“刚性”,培育师生的法治精神
优良的学校制度乃至社会制度往往是“刚性”和“柔性”均衡发展的结果。“柔性”体现着制度的道德性和人本性,而“刚性”则体现着制度的法理性和规范性。显然,当前的学校制度依然存在着“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的问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在学校生活中屡禁不止,学校制度的“刚性”(即法理规范性)有待提高。例如,有的学校在没有征得学生及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就在教室中安装监控摄像头,名义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维护班级秩序,实质上却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有的学校则强制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并高价向学生售卖饭菜,这不但侵犯了学生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事实上,这些年来类似的违法、违规事件在学校生活中屡有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学校制度生活还明显地欠缺法治精神,学校制度的“刚性”还有待加强。因此,从提升学校制度的“刚性”、培育师生法治精神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必须开展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的宣传和教育,使师生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法治精神的发展提供稳固的知识基础和观念基础。在当前的学校制度生活中,学校管理者、教师以及学生往往都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既不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法律权利,也不知道该履行何种法律义务,导致各种违法、侵权的事件在学校生活中屡屡发生,极大地破坏了学校的法治环境及公共秩序。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法律知识、法律观念乃至法治精神的教育,让教师和学生懂法、知法,并且能够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需要学校长期地、稳固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教师和学生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的法律知识,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坚定地捍卫自身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认真地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从而成为一名具有法律观念乃至法治精神的优良公民。
另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在学校管理以及教育教学的活动中,也必须增进制度设计的“刚性”,对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严惩,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在学校的制度设计和管理活动中,不能再由校长或者教师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来形成民主的决策机制,让教师和学生都能参与学校的重大管理决策,使学校制度设计和管理活动真正体现出法治精神和民主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制度的设计、实施过程本身就成了一种法治教育过程,它提供了重要的法治资源,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发展。同时,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在法律底线之上开展教学,坚持依法教学来充分保障儿童的自由权、受教育权、隐私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以“刚性”的法律制裁机制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深入教育者以及受教育者的内心世界。这不仅可以使儿童在学校中过一种安全可靠、民主平等的生活,同时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师生法治精神的发展。
凸显学校制度的实质合理性,培育民主平等的公民品质
优良的学校制度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形式合理性保障了学校制度在形式上的合理和公正,实质合理性则保障了学校制度在实际效果上的合理和公正。显然,在当前学校制度体系中,我们在形式上已经比较明确地强调了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必须获得公平的对待,这是形式上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质合理性的层面上,我们依然存在不少弊端,学生并没有充分享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例如,有的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以“特长班”“实验班”“火箭班”等遮人耳目的名称,对教育资源进行不公正的分配;有的学校则实施以成绩排名为基础的奖励惩罚制度,对“差生”进行歧视性的对待;甚至学校本身也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并冠以“五星级学校”“四星级学校”“三星级学校”等头衔,享受着特殊的资源配置和社会关注度。
显然,学校制度体系及其资源配置方式的不公正,对培育学生民主平等的公民品质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学校制度作为一种隐性的生活方式,事实上发挥着隐性课程的作用。当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感受到的是各种资源配置的不公正、奖励惩罚的歧视性对待时,他们也就难以在学校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养成公正、平等的公民价值观念。因此,为培育学生优良的公民品质,学校制度体系必须以公正、平等为核心价值,在推动制度变革的同时促进学生的公民成长。为此,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变革是必要的。
第一,学校应在制度层面上改进等级性、歧视性的教育评价方式,以人性化、综合性的评价方式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对学生的不平等对待。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必须改变以考试成绩为核心的排名制度,建立更加综合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生在学校中的表现。教师不得纯粹以考试成绩来评价学生的优劣,也不得以考试成绩为理由来优待某些学生、歧视另一些学生。同时,学校和教师还应建立更加公正的奖励惩罚机制,不把奖励都给予“优生”,也不把惩罚都给予“差生”,而是使所有学生都能在学校生活中获得应有的自信与尊严。这才是制度公正的体现,才能真正促进学生公民人格的成长。
第二,学校和教师应建构一种公正性、平等性的资源配置方式,使学生能够在学校生活中平等地分享教育资源。学校必须明确禁止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实验班和非实验班、强化班和非强化班等分班形式,使优质的教师资源、学习资源能够被所有学生平等共享,而不是被少部分学生、少部分班级所独占。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资源的配置才可能是公正而合理的,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也才能充分地感受到学校生活的公正性、平等性,也才能发展他们公正而平等的公民价值观念。
第三,在学校之间也必须杜绝“五星级学校”“四星级学校”“名牌学校”“非名牌学校”等类型划分,以避免教育资源在学校之间的分配不公。显然,把学校划分为三六九等,是等级文化在教育领域中恶性膨胀的后果。这种等级划分与公正的教育资源配置背道而驰。对此,不仅要取消这种等级划分,而且要使教育资源更多地向薄弱学校倾斜,促使教育资源在学校之间进行更加公平地配置。通过这种更加合理而公正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学校内部以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体现公正、平等的核心价值观念,而学生的公民品质也将在这种价值氛围中得到更加有效的培育。
学校制度对学生“赋权”,增进学生的公民参与意识
在当前的学校制度体系中,我们看到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发展往往是失衡的。很多时候学校和教师并不重视学生的个性与权利,甚至经常以“公共利益”之名来行强制性与灌输性之实,极大地忽略了学生的个性需要和权利诉求。例如,在学校管理层面上,学校管理者(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往往占有了绝大多数的管理权,他们习惯于把学生当作被管理、被控制的对象,并且告知学生这一切都是为了学校的公共利益,都是“为了你们好”。在课堂教学层面上,学校和教师为了追求考试升学率以及教学效率这一“公共利益”,往往会以各种方式使学生成为知识容器甚至考试机器。教师成了教育活动的主宰者,对学生施展着知识灌输的技艺;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者,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学校制度必须对学生进行“赋权”,使学生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现个体权利与学校公共利益的均衡发展。
一方面,在学校组织管理层面上,必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在提升学校公共利益的同时发展其公民参与能力。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当是一种多元主体的民主共治,而不是单一主体的强制命令和垂直灌输。在民主共治的管理体系下,校长、教师和学生共享管理权力,共同参与学校、班级的公共决策。例如,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议定、校纪班规的制订及修改、班级事务的决策等,学生都有权参与其中。这不仅可以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升学校的公共利益,也可以极大地发展学生的公民参与能力。
另一方面,学校应致力于建构“学生代表会”“学生管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机制和平台,在实践中锻炼学生的公民参与意识。在“学生代表会”“学生管理委员会”当中,学生可以对学校以及班级中的公共事务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同时提升学校的公共利益。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学生可以申请权利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学校的公共政策或者教师的教学行为侵犯了学生权益的时候,学生可以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展开申诉,保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也矫正学校和教师的不合理和不合法行为。通过“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建立,学校和教师的行为将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学校的公共利益将得到保障,而学生也可以以实际行动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学生公民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学校制度是公民教育的基础和保障,公民教育需要依托于公共性、民主性以及法理性的学校制度生活来展开。长久以来,我们的学校制度生活在道德性与法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等维度上始终处于失衡状态,这导致学校制度体系偏离于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核心价值观,阻碍了学生公民品质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培育学生的公民品质,必须建构更能体现法理规范的精神、公正平等的价值理念的优良制度体系,以制度来培育公民品格。通过优良的学校制度生活,公民教育将不再是一种外在化、灌输化的教育,而将成为一种生活化、体验化的教育。在制度生活的隐性而稳固的积极影响中,学校教育将潜移默化地培育民主而平等的公民品质,使学生成长为健全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