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的写作方法及范文
.细则的概念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
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2.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
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
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
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
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
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
辅助性说明。
3.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
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4.细则的实例
<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
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
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
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
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辑、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
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