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写作方法及范文第2页
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
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
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
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或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