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文的批转转发与印发
批转、转发与印发,是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形式。正确区别批转、转发与印发,合理使用批转、转发与印发,是提高公文写作与处理效率的重要体现。
一、批转、转发与印发的性质
批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公文批复、转发的一种特有的文书处理形式。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具有一定的参照、指导、借鉴作用,在表明自身态度的基础上,将下级机关的文件发送到其他下级机关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学习、效仿或借鉴;或通过自身的权威,将文件发送特定部门执行。
转发是对上级机关、平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文书的处理形式。当一个机关认为上级的文件需要办理,并且表明自己的办文态度、办理方法,或认为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文件值得本单位参照、学习、借鉴时,可以将该文件发送有关单位。
印发是机关单位对本单位文书的办理形式,是一种对内发文的特定形式。当某个机关单位认为本单位的特定文书需要正式发文,或需要将某个特定部门制订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机关单位共同执行的事项,或需要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讲话等变成机关单位的意志,通过印发来完成。
二、批转、转发与印发的功能
1. 批转的主要功能
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内容具有全局的指导意义,可以通过批转下级机关文件的形式,将下级机关文件内容变成自己的意志,发给其他下级要求执行、办理。也就是说,批转的功能是:表明自己对下级文件的态度,并将下级机关文件内容转化为自身的发文意图。这种批转实际上有主动批转与被动批转两种形式。当下级机关来文,要求给予批转的,属于被动批转。当然,因为来文内容的种种原故,上级机关也可不予批转,所以,即使是被动批转,上级的审批职能仍然是主要的。有时下级来文只是要求上级予以审批,但上级认为下级来文具有普遍意义,也可以批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xx〕1号)第四条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发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这条规定界定了批转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当政府部门向下一级政府正式发文时,一般需要通过本级政府批转。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执行,但根据行文规则,政府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发文,于是将这些文件报请国务院审批后,由国务院批转。文件标题为:《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xx〕36号)。
2. 转发的主要功能
为了强化自身对上级文件的贯彻执行,并表明自己在执行上级文件时的态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上级机关文件具体办理,可以将上级文件转发有关机关单位执行。这种形式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文件。对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单位的文件而言,主要是通过转发文件,希望收文单位予以参照、学习、借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xx〕1号)第四条的规定,当政府部门需要向下一级政府正式发文时,在经过本级政府审批后,也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也就是说,这种形式是由“政府批转”转化而成的“转发”。在实际发文中,使用这种由“批转”转化的“转发”较为常见。
3. 印发的主要功能
印发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将非公文转化为公文,也就是说:变非正式发文为正式发文。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公文具有较强的指导制约作用。而一般行政事务文书只具有信息沟通交流作用。通过将非公文转化为公文,可以增强事务文书的指导制约作用。如《**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就是将事务文书“计划”转化为“通知”。从而强化了该计划的法定效力,完成正式的发文程序。
二是将单位内部某个机构制定的规章等表现的部门意图上升为整个单位的意图。主要是印发某些规章制度。如《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是将领导个人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