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仓储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一种专门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行业。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之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鉴于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新的合同法将二者分开,作为两种合同予以表述。
2.仓储合同的特点
(1)保管人必须有特定资格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主体一方的保管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储存设备和经登记、核准的专营或者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标的物须为动产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必须能够移动,可以存放到保管人的仓库之中,所以只能是动产。另外,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多数是种类物,但一经建立仓储保管关系,该种类物就特定化了,因此,保管方不能擅自调换和动用保管物,在合同终结时,保管方返还给存货方的应该是原交付保管的物品。
(3)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存货人对标的物始终拥有所有权,保管人对标的物在储存期间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合同期满时保管人必须将储存保管物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存货人。所以,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性的合同。
(4)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诺成,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双务,就是合同生效后双方都负有义务;所谓有偿,就是存货人要按约定付给保管人报酬或其他费用。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书面形式的仓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这是仓储合同的标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货物的品名、品类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数量以法定的计量单位计算,质量应依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执行国家有关专业包装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和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状况等。验收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约定。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验收日期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至。
4.保管要求
有些货物要求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这些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进出库的具体办法和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
6.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有些货物会产生一定的损耗,或者有一定范围内的破损和计量误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如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然要执行这些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计费标准包括: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等。要写明由哪方承担费用,并标明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和地点等。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双方约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违约,明确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等。由于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不同,违约责任要将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分开撰写。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变更解除
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货物的储存期限,如果需要,还可以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双方认定的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如有上述条款不能表述的内容,可约定其他条款。
【 范 本 】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存货方:
保管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