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为融资租赁合同所下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需要机器设备等租赁物的承租人,选中了出卖人(主要指制造商和经销商)的机器设备,却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便可申请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买下该机器设备,然后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按期付给租金。这样的经济交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份合同分别是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以转移财产使用权为基本功能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承租人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租赁物为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而且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3)租赁物也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就是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出租人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对租赁物的选择以及对租赁物的出卖人的选择是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如出现租赁物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情况,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5)承租人对租赁物履行维修义务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和主要条款
1.订立程序
(1)订立前的准备
在订立之前要有必要的准备,承租人要选择好租赁物和租赁物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要对对方的资本信用进行调查。
(2)订立前的谈判
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租赁谈判三方面。
技术谈判在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设备的质量、性能、技术服务等。
商务谈判在出租人和出卖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价格、供货日期、付款方式等。
租赁谈判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进行,主要涉及租金的确定和支付的方法等。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应标明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可注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等。也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写法与其他合同一样,首部只写明双方当事人名称,其余基本情况放在尾部。
(2)名词解释与定义条款
有些融资租赁合同涉及较多需要解释的名词或需要定义的概念,可以在正文之前集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如没有必要,可省略这一项,将名词解释放入相关的条款中表达。
(3)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技术性能
这一条款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应条款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只在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给出租赁物件的明确定义,并注明详见合同附件即买卖合同。具体可以写为:“租赁物件是承租人自行选定的以租用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买卖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其中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承租人要给以充分注意,因为这些是承租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
(4)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写明租赁物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出卖方(供货人)完成交货之时,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货完毕,租赁物的一些风险,从此便转由承租人承担。这一点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
出租人支付货款并取得租赁物件的提单后,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受领租赁物。
承租人在受领租赁物件之后,应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对租赁物件进行商检、验收,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5)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约定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也可约定以某个事件的发生为合同生效、终止时间。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适宜多次出租,出租人应能在该项融资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润,如租赁期限过短,这一点是无法实现的。
(6)租金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租金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成本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应得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