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用合同
(一)供用合同的定义、特点、种类
1.供用合同的定义
供用合同是指供应人与用户签订的确定供应人和用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一种合同。供应人的主要责任是向用户供应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用户的义务是支付相应价款。供应人,通常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用户的范围较广泛,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共九条,以供电合同为主规定了供用合同的内容和写作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使供用合同在较大的范围内趋于统一。合同法中供用合同的确定化体现了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2.供用合同的特点
就其基本性质而言,供用合同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它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供用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三点: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供用合同中的供应人,具有与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同的身份。合同法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并且具有行业垄断性。就现实情况看,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就具有以上特点,它们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供用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货物,但它们又确实是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以电力为例,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这就是它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另外,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3)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上述两大特点决定着供用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有诸多不同。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
3.供用合同的种类
(1)供用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指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电是一种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特殊商品,电的生产、供应、销售、使用几乎是同时完成的。电力从生产到使用要涉及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人四类主体,但在供电合同中,合同主体是供电人(即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合同标的物是电力。
(2)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即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是自来水。合同的主体是自来水公司和用水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
(3)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即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通过输气管道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中的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气体,并通过输气管道输送;罐装的煤气、天然气的出售和购买,不履行供用气合同。
(4)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热力公司即供热人向用热人提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中的标的物热力,俗称暖气,它是由热力公司通过热力管道输送水蒸气或热水,利用水蒸气或热水的散热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供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标的物
供用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是电,或者是水,或者是煤气、天然气,或者是热力。
2.数量
电一般以千瓦小时计算,水一般以吨计算,气一般以立方计算,热力一般以面积×天数的方式计算。
3.质量
电、水、气、热力的质量都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供电的质量体现在电压与频率是否与规定相符;供水的质量体现在是否达到规定饮用水标准;供热的质量体现在是否达到规定的室内温度等。同时,供应质量还体现在供应时间是否有可靠的保证。
4.供应时间
供应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但在合同条款中还是有一些时间期限需要写明。如供用电合同中的开始用电时间和终止用电时间,热力供用合同中的每年供热起始日和终止日等。
5.价格及结算方式
每度电、每吨水、每方气、每平方/日热力的价格,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规定。用什么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