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章制度之一、章程第2页
二章 任 务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1.制定与实施写作学研究规划,交流、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2.组织编写各类院校的写作教材,交流教学经验。
3.编辑出版会刊《写作》和有关写作的丛书。
4.组织年会和其他教学和学术活动。
5.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的联系,促进和加强写作学科的国际交流。
6.保护会员从事本会业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我国高等院校从事写作教学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成就突出的助教,或从事与写作学科有关的党政机关、新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入会人员须经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推荐,报总会批准。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权力。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2.向本会介绍教学经验。
3.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
3.修改会章。
4.改选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名组成,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理事须更新三分之一。理事会可单独召开,亦可结合学术年会召开。
第九条 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主持学会的经常工作。会长负责学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主管某一方面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某一方面事务。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教学研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和编辑出版委员会。
第十条 本会对各省、市、自治区写作学会和其他专业研究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总顾问及顾问若干名,任期与各届理事会同。
【 例 文 二 】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章程
(1992年12月21日通过,1999年12月24日修订并通过)
一、教育为立国之本,曾宪梓先生为振兴中华,资助教育事业,培育英才,决定捐赠港币一亿元,与教育部合作,成立曾宪梓教育基金会,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
二、培养优秀人才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重要内容。鉴此,本基金会从20xx年开始,设立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奖励在内地若干所重点大学就读的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大学本科生,旨在支持他们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友爱助人,取得优异成绩,毕业后报效祖国。
三、基金的使用。利用一亿港元的基金收取利息,或通过经营进行投资、再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发放奖学金。
四、基金会理事会。
(1)理事会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会二人,理事若干人。每年召开理事会一次。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2)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理事兼任,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3)理事会的职责为:
1.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向及收入的使用,批准奖励办法,制定工作计划;
2.批准基金会的奖励项目;
3.管理基金会的财务。
五、本基金会在香港注册。
六、本基金会设立香港办事处和北京办事处。
香港办事处主要负责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管理,与香港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香港的有关工作。香港办事处通讯处为:香港沙田小沥源源顺围13~15号金利来集团中心,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
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项目的管理,与内地的单位、人士的联系,处理涉及内地的有关工作。北京办事处通讯处为: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转曾宪梓教育基金会北京办事处。
──20xx年3月8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