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
审议意见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府两院”在抓落实整改工作中的文字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些地方存在审议意见书空话套话较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质量。要让审议意见书真正发挥监督的正能量,笔者认为,必须在写好审议意见书上下功夫。
一、着力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意识
有道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提高了,才会有行动上的坚定;只有思想统一了,才会有行动上的一致。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信心和决心,就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要提高对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突出审议意见的重点,进行分类督办的认识,不断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意识。审议意见书制度以“抓大事、议大事”,“打基础、管长远”,“紧贴中心,紧贴实际”为落脚点。对一般性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只作为参考,而以审议意见书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必须得下功夫督办落实。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务必坚定信心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认真写好审议意见书。
二要提高对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府两院”的积极性,认真研究办理亟待办理的问题的认识,不断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意识。审议意见书交办的审议意见一般是“一府两院”亟待整改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共识的问题,如果同时也是同级党委、“一府两院”关注的正在想方设法研究解决的问题,就会产生共鸣,就会劲往一处使,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非得下决心写好审议意见书不可。
三要提高对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有利于树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威信,促进问题的最终解决和落实的认识,不断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意识。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规定,为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审议意见书主要反映的是工作中或法律法规实施中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或者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否则,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就成为一句空话。与此同时,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或书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常委会可以视具体情况听取审议办理落实情况报告,也可以组织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加强督办反馈,并与其他监督形式密切配合,促使办理单位不敢懈怠。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更要坚定写好审议意见书的信心。
二、着力抓好规范化建设,为写好审议意见书夯实基础
审议意见书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最为常见的文种,是承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的重要文本,提高其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着力抓好规范化建设,夯实写好审议意见书的基础。
一要规范办理程序。为保证审议意见书的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议意见书办理办法》。对承办机关、办理时限、跟踪检查、督办反馈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办理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承办机关,提出批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必要时采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督促限期改正,并要求对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有回音。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审议意见书办理办法》,使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科学选定议题。审议意见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的高度概括,既要有实质性内容,又要有可操作性。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按照“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围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县域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确定议题。在选题时,要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并报送同级党委,争取支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与党委主张的最佳结合。
三要深入开展调研。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监督者就没有真正过硬的发言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书之前,必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或开展检查、视察活动,然后结合“三查(察)”情况,写出有见解、有深度、高质量的报告。在“三查(察)”活动中,既要看典型、又要看一般,既要看好的、又要看差的,力争做到多层次、多角度深入了解民情和各方面情况,以便在审议发言时真实充分反映民意,为使审议意见书撰写的内容更加体现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夯实基础。
四要审议发言到位。审议意见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结晶,审议发言水平的高低,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关键。针对在审议发言中,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讲成绩头头是道,说问题避重就轻;有的发言针对性不强,不着边际的内容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实用的意见少;有的人云亦云,没有个人主见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依法、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不重复相同内容。既要敢于发言,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又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分析产生矛盾和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真正让被监督对象信服和接受。在审议过程中,要安排参加调研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同时请参加“三查(察)”活动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作补充发言,并及时归纳整理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在常委会会议上形成体现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原则审议意见书。会后由相关的人大专委或相关的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出具体审议意见书,再通过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努力使正式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要建立交办制度。审议意见书要以文件的形式交付“一府两院”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办理时限。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在一定时间内经领导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书面或口头反馈,使审议意见书写了不白写,提了不白提,全面释放审议意见书的正能量,以此来奠定写好审议意见书的决心基础。
六要认真督办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写出的审议意见书,重在督办,旨在落实。有了高质量的审议意见书之后,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要抓好跟踪督办和落实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对办理时限和办理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使审议意见书的办理工作有章可循。要加强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通过视察检查等手段,促进审议意见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彰显审议意见书这一监督形式的正能量,以此来夯实写好审议意见书的信心基础。
三、着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确保审议意见书的质量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尚未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为了确保审议意见书的质量,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负责撰写审议意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客观准确,简明扼要”的原则,在让他们知道审议意见书到底写什么、怎么写、写多长、把握啥,真正掌握审议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的同时,要求他们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掌握规范文本格式。审议意见书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公文被普遍应用,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文本格式一定要规范,不能带有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意性。首先,要用专用的字头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其次,坚持一文一事。审议意见书属于需要答复一类的公文,“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要有书面报告。再次,审议意见书的结构、形式和内容要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标题要简要地写明发文机关、“一府两院”报告和文种,指明针对“一府两院”哪个报告的审议意见书,标题之下注明审议意见书通过的具体时间。正文分为称呼、引言、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提请用语。开头和结尾的用语多为格式化。开头习惯上应交代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所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过渡引出正文。结尾应写明办理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审议意见书的正文要把握好三个层次:一是肯定报告机关的成绩;二是指出存在的问题;三是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在具体撰写时,要按照“原则肯定成绩,具体指出问题,对应提出建议”的要求组织文字。同时审议意见书的文字要注意全称、简称的规范,文字运用做到平实简洁,采用公文用语。概括事实、指出问题要做到用语准确,实事求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能断章取义。同时,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防止产生歧义现象。
二要注重规范实质内容。审议意见书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议意见书的内容:一是要合法,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二是要统一,它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而不是个人的、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见的原始记录;三是要可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属于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能力,而且提出的建议要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要规范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指导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必须要有前瞻性,不能是谈成绩“放之四海”,讲问题“普天皆宜”,形式主义和八股味十足,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标尺,查找工作不足,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坚持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指向要清楚,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所涉及的内容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足于区域的中心工作、立足于“一府两院”在人代会上的承诺、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立足于“一府两院”想办,但各方阻力较大的工作。三是坚持可操作性。用直白朴实的文字直接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用词准确,一定要务实可行,条理清楚。对于法律法规有要求,但现实条件不具备的要求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不能作为审议意见书的内容。
三要做到“三个体现”。一是体现全面性和准确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往往会出现对某些问题意见比较集中,对某些问题意见相对较少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应对认识一致且为多数人提出的意见,集中归纳并直接形成审议意见;对虽为少数人提出、但却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应“原汁原味”地融入其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体现审议意见书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二是体现审议监督的严肃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既有“肯定”工作成绩的,也有对工作的某些方面持“否定”态度指出问题和失误的。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应正确处理“肯定”与“否定”的关系,突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意见中的重要位置,努力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切中要害,不回避矛盾,真正体现审议监督的严肃性。三是体现“虚”“实”并重。审议意见一般分为指导性意见和针对性较强的意见两大类。指导性意见属于“务虚”性质,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往往涉及全局性和宏观性问题,需要“一府两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去落实。而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则属于“务实”性质,往往涉及群众关心的某一件具体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一府两院”及时办理,限期落实,以解群众的“燃眉之急”。因此,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要坚持做到“虚”“实”并重。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实践和探索,就一定能消除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内容分散、针对性不强、“一府两院”办理难等弊端,就一定能改变过去那种认认真真搞形式,轻轻松松走过场的局面,就一定能为把地方人大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