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写作技巧
介词“关于”和“对”在公文标题中的规范性使用
介词,是用在名词、代词或名词性词组的前边,合起来表示时间、处所、方式、条件、对象等的词。介词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也主要体现在“事由”上。“事由”一般是一个名词性词组,介词与其构成介宾短语,对后面的“文种”进行限定。公文标题中的介词主要表示对象,常用的介词有“关于”、“对”、“给”、“将”、“在”、“向”、“同”等。
(一)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作用。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极为广泛,是完全式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之一。公文标题的三要素结构,是发文机关之后用介词“关于”引出关涉对象,和表达公文主要的名词性词组构成介宾短语,作为文种的定语。“关于”的主要作用。其一,表示对象,限制公文的内容范围;其二,把发文机关和事由隔开,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和文种发生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因为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汉语里表示语法关系是凭借虚词和词序。公文标题之所以能做到发文机关和事由不发生联系,完全是介词“关于”的作用。否则,发文机关和事由直接联系,而发文机关和文种的联系就被取消了,标题表示的内容就发生了变化。
在概括公文内容的词语是动词性词语时,且发文机关不是这个动词性词语所表示动作的发出者时,如果没有“关于”,那么标题内容所针对的对象就发生了转移。如《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43号),如果没有“关于”,那么“国务院”则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受文主体,而不是各地区各部门了。
(二)介词“关于”和“对”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
介词“关于”和“对”在公文标题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连用。但是,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介词的不规范使用仍然屡见不鲜,由于使用的习惯性,介词在公文标题中不应该连用的,常常被连用,经常出现常识性错误,应引起广大文秘人员和负责材料把关领导的高度重视。
1、单独使用的介词。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13〕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向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罗阳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中组发〔2012〕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6号)。单用时,此类介词多见于介词“关于”后面动宾词组的宾语中,与其对象构成名词性短语,作动宾词组中宾语的定语。
2、介词“关于”和“对”在公文标题中的连用。连用时,一般是前面的介词“关于”与其后另一介词,两个介词不是修饰同一个对象,所修饰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情况下两个介词就可以连用。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集资问题的通报》(国办发【1993】24号),又如《*人民政府关于对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立项督查的通知》(文政发【2014】43号),上述例子中,如果省略介词“关于”后面的其他介词,介词“关于”后面的事由部分,就成为具有完整“主谓宾”的结构。“对”的宾语,成为逻辑的主语,取代了发文机关作为事由实施主体的地位。
3、介词“关于”和“对”在公文标题中的不规范使用。如《*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按照公文标题三要素结构,“马关县人大常委会”为发文机关,“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情况”是发文事由,也是对公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在事由之前,人们习惯于加上介词“关于”等,“报告”是文种。报告本身为专题性报告,标题反映的内容为同一层次的内容。根据介词的规范性使用标准,连用时,一般是前面的介词“关于”与其后另一介词,两个介词不是修饰同一个对象,所修饰对象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这种情况下两个介词就可以连用。因此,这个标题不宜两个介词连用,应改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执法检查报告》更恰当更规范,在此仅举一例分析,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