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创建全国法治县区活动考评办法
为客观评价我区法治县(区)创建工作实绩,提高各项社会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法治县(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法治县(区)创建目标,根据《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和《海城区创建全国法治县(区)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坚持平时考评与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各镇、街道办,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三、考评机构
创建全国法治县(区)工作考核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年度末,从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开展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考评方法
采取抽查和年度考评的办法进行。
(一)抽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检查、指导,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开展创建全国法治县(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把抽查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评。年终与全区绩效考核一并进行,考核体系单列、单独评分。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档案(包括文字和音像材料),完善软硬件设施,接受统一检查。
五、考评方式
考核采取一查、二听、三看、四评、五打分的方式,组织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综合测评、群众评分等多种方式进行。
区依法治理办负责辖区内镇、街道办、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各街道负责所辖村、社区的目标考核。
六、考评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区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安排的内容、临时工作部署的内容、常规工作要求的内容等,具体标准按《海城区创建全国法治县(区)活动工作标准》执行。
七、考评结果
将创建全国法治县(区)工作列入全区绩效考评指标考核。考评得分较高的,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六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先和推进法治海城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