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管理办法
本文作者:黄永翔 文秘网原创投稿xx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借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活跃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盘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才、人员紧缺现状,充分调动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热请与积极性,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以便更好的服务基层与社会,推动、促进法治建设,结合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所(包括街道、乡镇、县区)之间确因法律服务人才、人员紧缺 与 实际工作需要,短期、临时相互借用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借用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三、所与所之间借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由所相互之间协商一致,并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同意;
四、借用应约定 临时或短期借用期或个案完结为截止期。借用期间,借用所负责对借用人考核、管理,被借用人以借用所名义提供服务,所需法律文书由借用所提供。借用期满,被借用人回原所执业;借用期间,确因被借用所工作需要,在两所不发生影响与冲突的前提下,被借用人仍可以被借用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五、借用所与被借人之间可以协议由被借用人 向借用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六、所与所之间,所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协会负责协调处理;
七、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