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2页
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安康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3)向申请人告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处)投诉,也可向市政府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受理机构要主动向申请人公开本机构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电话、办公地址等)。
附件:
1、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xx市政府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3、xx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