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
摘要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障,并对于民族的团结、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到经济、地理、宗教、历史等因素的制约,受教育权不能充分实现。因此,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项措施以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
[关键词]西北少数民族妇女 受教育权
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而纳入宪法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障。受教育权(right to education),既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基本涵义就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资格、机会和条件①。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妇女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西北少数民族妇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国家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将其纳入宪法,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平等实现。《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7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对妇女的受教育权,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妇女特别重视。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设专章对女性文化教育权作专门的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7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儿童少年就入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受教育权的平等仅仅是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受教育程度的平等。
二、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意义
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不仅对妇女自身、家庭,而且对民族团结、国家的繁荣有重大的意义。
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是妇女自身价值实现的基础,也是妇女行使自身权利的前提。在我国尤其是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地位很低,这与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妇女自身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程度的教育,宪法中规定妇女享有多种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信息自由、表达自由、集会与结社自由、投票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权利的实现以最低限度的教育程度为前提,其中包括一定的识字率。同样道理,许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选择工作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文化教育的权利、根据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等②,只有在在妇女接受了最低的教育之后,这些权利才能实现。
妇女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对家庭和谐有重大的意义,家庭暴力,虐待妇女,从中折射出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这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经济的不平等造就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要消除差异,家庭和谐,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对妇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民族问题,一直是我国的政治问题。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繁荣。而民族的生存乃至发展,离不开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吸收、借鉴。文化的传承和吸收都离不开教育。西北少数民族比其他少数民族信息更闭塞,经济更落后更需要吸收先进的文化,因此保障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的受教育权,其意义就显得更加深远而重大了。
三、西北少数民族妇女教育现状分析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这里既有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的自然优势,同时又由于受地理以及人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当然,这一落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西部经济的制约造成的,经济制约教育,教育有反过来影响经济。充分认识西北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权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对促进西北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对教育投入少,导致低质量的教育供给,从而影响妇女受教育权的实现。经过多年的改革,“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学校自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已日趋完善,其积极作用也日益突出,尤其对发达地区的教育更为显著。但这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分散为主的管理体制,会因地区之间各地区经济不平衡,导致全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尤其对于西北少数民族来说,更是如此。③
近年来中央也意识到体制的弊端,对西部地区加大了教育投入,但与先导性、基础性的地位相比,仍显不足。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教育投入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