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案情剖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1-06

贪污案案情剖析

学会在约束中工作 习惯在监督下干事

**年3月,嘉兴港区纪工委和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原**镇长安桥村支部书记兼长安桥社区居委会主任胡根华贪污案。胡根华从**年起,利用负责协助**镇政府申报、发放长安桥村(社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的职务便利,截留并占有三名受害人的低保补助金,数额达12余万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关系民心、民权,体现人性,是低收入群众的“保命钱”。胡根华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服务意识淡薄,心存贪污侥幸,放松廉洁觉悟,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侵害了社会最底层、最需要帮助关怀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下面,对胡根华贪污案做如下剖析:

一、案件概况

胡根华,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中共产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年至**年2月,胡根华在担任平湖市**镇长安桥村支部委员兼长安桥社区居委会主任、长安桥总支书记、长安桥村支部书记兼长安桥社区居委会主任、长安桥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长安桥村(社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申报、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的操作规定,以截留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127664.8元,后将这些钱用于出借、消费等。**年9月2日,胡根华因犯贪污罪被平湖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案发后,胡根华家属已将全部赃款127664.8元退出,今年10月**镇纪委会同长安桥社区居委会将被贪污低保款如数发还给低保户。

二、本案特点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恶劣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腐败案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发放顺乎民心,关乎民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低保补助金是否足额发放,体现公职人员的执行力和廉洁性,更体现政府的公信力。这起基层村干部贪污低保金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引发群众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村(社区)干部廉洁性的质疑,更削减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胡根华长期从事基层工作,守法意识淡薄

1992年,胡根华开始参加村里工作,**年被选为长安桥居民委员会主任,**年接任村支部书记,直到案发前。长期的基层村务工作使胡根华熟悉基层低保金发放等工作,对其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十分了解,而法治意识的淡薄和个人私欲的膨胀使他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廉洁坚守,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受害主体特殊,犯罪危害严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是国家的优惠政策,是让贫困户贫困居民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令他们有尊严地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线。本案中被胡根华截留占有低保资金的的三名受助对象在生活上都极为困难,对他们来说低保金就是保命钱。而胡根华的犯罪行为,不仅使国家的优抚政策严重走样,使受助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得不到应有提高,更伤害了群众对党的朴素情感,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和矛盾。

(四)作案时间跨度大,凸显监督缺位

胡根华截留、非法占有三名受助人低保资金的行为从**年一直延续到**年1月,期间多次连续作案,但都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可以设想,如果在这十余年间镇政府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能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复核,那么胡根华的犯罪行为就极可能在着手之初被发现制止,大大降低行为危害程度。本案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跨度如此之大,凸显出低保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管缺位问题。

三、原因分析

主观原因:

(一)价值观严重扭曲,丧志基本道德底线

据胡根华的悔过书中交代,其在担任村支部书记三年后,开始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学习,对金钱产生崇拜心理,放松廉洁觉悟,逐渐丧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基本道德准则,心安理得地占有别人的“救命钱”,沦为“金钱的奴隶、人民的罪人”,行为侵犯了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性和高尚性。

(二)法制观念淡薄,为民服务意识不强

胡根华非常清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对贫困户贫困群体意义重大,一分一毫都不能占有。然而其平时疏于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心存贪污侥幸;同时服务意识的淡薄,使他早已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于脑后,忘记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客观原因:

(三)权力过分集中

在本案中,胡根华集权钱于一身,权力过分集中,为其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作为村干部,胡根华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申报、发放。在这一过程中,胡根华一手包揽,让其产生了“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思想,肆无忌惮长期截留、非法占有低保补助金。

(四)低保金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未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民政部门和镇相关部门对低保金和困难群众春节慰问金等的发放未实施追踪确认,以致低保金的发放如石沉大海,受助群众是否足额领取得不到保证。二是乡镇分管领导监督不到位。从低保的申请、上报到低保金的发放工作,镇民政工作分管领导将过多权力下放给具体实施的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无法对具体的受助群众名单和发放情况进行核实。而民政部门关于低保金发放工作中“银行存折如确实需要村民政干部代为管理的,必须经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委托两名村干部同时管理”的规定在本案中也未被严格遵守,导致胡根华有空子可钻,中饱私囊。

(五)村务公开不到位,阳光运作不畅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发放属于刑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放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但是囿于长安桥村村务公开制度不完善,享受低保政策的农户名单、补助金额、发放情况等无法及时公布,容易使部分村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在其中的暗箱操作不会有人发现,以至无所顾忌、酿成大错。

四、结合本案谈谈对基层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

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这已经被证明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再小的权力得不到有效有力的监督都会无限地膨胀,防止这一人性弱点的最根本办法,就是加强对权力的防范与制约,给权力设置防火墙,不给弄权腐败以机会。透明的权力运作机制,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使蚀骨的诱惑无用武之地,从而真正爱护和保护干部,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让公共利益成为权力推杯换盏的交易品。

主观方面:

(一)心存敬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首先要底线分明,行有所止。敬畏是一种态度,它首先是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公民须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干部则不仅要守国法,更要守党纪。要明白自己是戴着枷锁跳舞,行事要明确底线,有所顾忌,有所须为、有所不能为。其次是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时刻提醒自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己只是勤务员,在人民监督之下行使权力。要明确用权界限,时刻认清公与私的划分,严以用权,绝不越线,从自身做起,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笼子的钥匙交给群众和组织,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其次要破除官本位思想,习惯在监督下干事。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引用过一句名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八项规定的落实让不少官员感叹“太严了”、“官不好当了”,甚至还有人提出“当官危险”,这是官本位思想的本能反抗。破除这一思想,首先要认识到“官不好当”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并且是理所当然的常态,要做好心理上的迎接准备;其次要适应这一新常态,学会在约束中工作,习惯在监督下干事,清醒地认识到权力行使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后是要树立权力责任意识,认识到权力就是责任,在其位则当谋其政,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坚决杜绝“不贪不占、不干事”。

(二)学习党纪国法,树立正确的法制观

以胡根华贪污案涉及的基层财政专项资金为例,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涌向村、社区的各类资金大幅增加,尤其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之时,基层党员干部更要主动增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明辨其中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以胡根华案为反面教材,树立正确的法制观,牢记依法照章办事的信条,不为私欲蒙蔽,不为金钱诱惑,绝不跨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密集出台廉政纪律新规定,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至今,至少已出台17项廉政新规,对改进党员干部生活和工作作风有着重要影响。基层村、社区党员干部要主动学习这些廉政纪律新规,及时改变陈旧观念,摒弃不良作风,适应新的常态,让每项工作经得起群众的监督,经得起党纪国法的拷问。

(三)算好几笔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本案中,胡根华从1992年开始进入村班子工作,先后担任居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是村里名副其实的老干部,二十多年的辛劳工作本该受到居民的尊重,56岁,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然而他私欲的膨胀和对自己的一再纵容却使他与这些人生中最美好的事无缘。在社区,他会因自己的行为而抬不起头,家人也将因此受到牵连;被剥夺自由的十年将使他与社会隔绝,十年之后,他已是名副其实的老人。这笔亲情账、自由账,他亏得很不值。再算经济账,他也是得不偿失,10年铁窗换来一无所有,不仅不再享受担任居委会主任期间的工资、福利,11年来贪污的低保资金127664.8元也已于今年6月5日全部退出。

(四)为官发财应两道,树立正确的职业观

习近平同志多次告诫领导干部:“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心正心灵,则业勤业精”,要勇于正视存在于自己内心深处的“以官位上、以官位荣”的畸形职业观,要重新认识到:任何一份职业都没有高低贵贱,只有分工不同,都须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而公职人员的职业性质和职业道德决定了其是“公共人”,而不是“经济人”。斤斤计较于物质利益、苦心孤诣于一己之私,根本不适合进入公职人员队伍。不从思想上解决好入党为什么、当官做什么、身后留什么的问题,就不具有当干部的起码素质。择业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既然涉及公权,自然就要肩负天下为公的使命,担当计天下利的责任。其实,党员干部把手里的权用好了、用准了、用对了,从政的价值、为民谋利的价值本身就超越了金钱所能衡量的尺度。

客观方面:

在中纪委四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同志有个精彩的比喻,“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拔掉烂树、治疗病树是反腐,但这不是终点,更要从根本上落到清理病树、烂树生长的土壤。可以看到十八大以来,治标已经卓有成效,而治本仍在路上。依法反腐、制度反腐,才能从治标逐步过渡到治本,最终形成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一)巩固反腐败阶段性成果,将有益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迅速出台了一系列从严管钱、管人、管物、管事的制度,在细化规定、制度建设、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在此基础上,还应继续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把这些规定转变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实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制度建设保障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

在立法反腐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的反腐资源重新整合。有专家这样概括当下中国的反腐主体为“六条线”:纪律检查一条线、审计一条线、预防腐败一条线、行政监察一条线、反贪一条线、巡视一条线。通过法律的确认与授权,整合各方职能优势和办案资源,增强反腐败合力,提升反腐败成效。构建制度反腐的新体制,需要从法治层面对政府权力重新梳理。“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关键还要通过法律程序为每一项权力扎下不可逾越的藩篱。

防腐败比反腐败更重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让每一位权力的行使者都无法拥有绝对权力和个人特权,彻底根绝权力寻租、彻底击垮既得利益集团,把每一项人民授予的权力都置于“阳光之下”,让每一项权力都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加快政务公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以胡根华案为例,由于农村位置相对偏远闭塞、农户尤其是低保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国家的优抚政策他们难以知悉、理解。因此,要将低保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数额等政策规定,通过多种媒介告知农户,使其家喻户晓,从而提高农户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平等享受国家优抚政策的关爱。在农户申报低保金的各个阶段,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尤其是申报低保金的名单、批准申领名单、低保金应发和实发金额、发放具体安排等,要在村组、网络媒体上及时进行公示,并同步公开低保办理的具体负责人、监督方式和联系电话,既取信于社会,又便于受助人及时维权和监督。

此外,要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村帐乡管制度、乡镇定期对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要改变目前有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不管事情多么重要、是否可行、结果如何,动辄就自己拍板的情况。村里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村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不能个人说了算。

(三)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廉政警示教育,筑牢内心底线,是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最根本途径。村干部直接面向群众,对党的形象塑造和良好党群关系构建起着最直接的作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针对村务工作开展各种入眼入耳入脑的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使村干部增强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免疫力,自觉防御金钱的诱惑。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村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为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问题,就要采取倒查的办法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

(四)坚决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对那些发生在基层、存在于群众身边的“苍蝇式”腐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严厉追究,一查到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以儆效尤。要把查处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例如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违纪生育的案件;侵吞公款公物、中饱私囊的案件;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作风粗暴,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案件;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案件。要增强大局观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违纪者,真正使他们不敢贪,杜绝“芝麻小官贪占小钱,困难群众度日如年”的现象,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保证。

各位同志,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物欲和贪念成为人们心灵的主宰时,悲剧也就上演了,有些人非但没有获得理想的美满生活,反倒因为自己的贪婪带给自己和他们最爱的人以最深的伤害,胡根华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在亲人的泪光里,有多少悔恨与痛苦自己无法承担。一部车、一座房子都是有具体价值的,而亲人的痛苦、悲伤、牵挂、愤恨、压抑、无奈等感觉与情绪却无法用金钱衡量,自己的生命、自由、幸福、从容、平安更是花钱买不到的。许多贪官在被查处后常常给自己算经济帐、政治帐,其实还有一笔大帐被他们忽略了,就是亲人所承受的打击与痛苦,因为亲人是我们生命中最重要的人。

《吕氏春秋》“诚廉”篇中告诫天下为官者: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作为基层党员干部,我们须要有拒绝金钱利诱的坚决,更要有对人民国家的赤胆忠心。同志们,让我们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珍爱美好家庭。只有培养良好的心态、健康的体魄、乐观的心情,才会拥有和谐的家庭、美好的生活。我们更要以案为诫,警钟常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正确履行职责,远离职务犯罪。祝愿大家为港区的基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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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