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重点打击”的原则,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资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县非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到位。通过整治,使全县所有矿山实现“五个确保”:确保安全第一、确保依法有序出让、确保生态和植被得到彻底有效恢复和保持、确保各项税收和规费足额征缴到位、确保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整治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均列入此次集中整治对象。
四、整治重点
按违法违规的性质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1、各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3、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在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采代探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证照不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
6、破坏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企业;
7、逃、漏税费现象严重的矿山企业。
按矿种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全县范围内的铁矿、煤矿、白泥矿、煤矸石场、机砖厂、采石场和其他各类非煤矿山。
五、工作步骤
从**年5月开始到**年6月结束。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7日—5月11日)
各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相关台帐。5月11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2日—**年6月20日)
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
1、对无证开采且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采取先行依法处理到位、后再依规依序补办采矿手续。对不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小型矿山,根据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需要延续开采的年限、采矿权价款,限期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4、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限期办理证照。愈期不办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5、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损毁、引发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矿山停产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缴各项税费。欠缴税费严重且拒不补缴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6月21日—6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对做好矿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克齐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董万兴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谢小冬、国土资源局杨润根、安监局周小荣、财政局袁小彪、公安局杨志华、发改委许招满、工信委欧阳昌清、供电公司容海根、工商局刘小燕、环保局赵木苟、水利局王平平、林业局邓九平、国税局陈兵浪、地税局罗春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润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国土、安监、工商、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供电、国税、地税等部门各抽调一人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务实高效抓好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的主体,要把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据实上报,领导包矿、责任到人,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台帐;负责对重大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负责承办采矿权审批手续、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公安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负责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对非法开采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负责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对违法采矿破坏正常的矿业秩序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惩处;切实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发改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河道管理情况和水电发展规划,会同河道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禁止开采期、禁止开采区域和拟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协助清理和掌握在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并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预审、核准等管理制度。
工信委
负责对全县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负责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电局
负责对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止供电。对列入取缔对象、经县政府同意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工商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加工厂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保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小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对已有勘查开采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或限期关闭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经营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利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对矿山企业税收的征缴,清理、查处矿山企业逃税、漏税行为。
(三)依法严厉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清查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严肃进行查处。对被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颁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指导
县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这项行动的督查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要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审批、动态巡查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不留死角,不出现反弹,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