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请大家参阅!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文旅委、县物价局、县红十字会、县住建委、县水务局、县人武部等。
根据需要,可对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县范围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县指挥部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根据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改委、县物价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体局: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检测技术、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县经信委: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计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运局: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委:负责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计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县文旅委: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安监局:负责查处因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住建委: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基干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3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卫计委、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计委牵头,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流感疫情控制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
(3)后勤保障组:由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高铁办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委、县交运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人员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广电台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计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 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预 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以及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3.3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乡镇人民政府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计生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计委。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卫计委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计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计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兄弟县市给予支援。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县级响应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照省级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应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县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
5.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3 奖 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以县人民医院为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卫生院按规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2 队伍保障
县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