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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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xx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8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级不超过60%执行。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五条 原核定编制内的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与公务交通补贴挂钩。县级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经费;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县以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6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xx省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法〔2012〕xx号)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不得用于非执法执勤公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条 各部门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按照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规定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