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交流和引进实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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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教师交流程序,积极引进教育人才,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xx政〔2013〕xx号)、《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xx教师〔xx〕x号)、《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教育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x教人〔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全县中小学人事编制管理改革为抓手,努力探索我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以编制内交流和引进为原则。坚持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促进教师队伍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区学校向乡镇学校、由中心校向偏远学校流动。
(三)坚持个人自愿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域内教师资源配置均衡,推动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三、实施办法
(一)交流的对象和条件
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年龄以申报年的8月31日为节点)的教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交流对象:
1.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学年以上的;
2.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
3.城镇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4.城镇评选省、市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的;
5.家庭有实际困难,夫妻分居、回原籍或居住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
1.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
3.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负责学校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7.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未满三年的;
8.其它特殊情况暂缓交流的。
暂缓交流轮岗人员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暂缓交流轮岗人员实行一年一认定。
(二)交流比例
各校每年交流轮岗人数要达到应交流轮岗对象的10%以上,其中每年应交流轮岗的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等)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20%以上。
交流类型与程序
(1)中心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交流比例提出教师交流人员名单,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社局、编办备案。不调整工资和编制关系。
(2)小学教师交流到中学的必须是紧缺学科,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学教师资格。
2.(1)由本人申请,经流出、流入学校和中心校签署意见后,以中心校(县直校)为单位汇总,将个人申请交流登记表等材料于学期结束前上报教育局登记初审;
(2)县教育局根据全县教师合理布局情况,在编制限额、学科需求、岗位设置内提出流动意见,会同县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教师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复审认定;
(3)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下文办理工资和编制变动等相应手续。
3.(1)本人申请;
(2)县教育局根据学校教师编制、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拟定交流计划,商县人社、编办等部门初审。
(3)县教师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下文办理工资和编制变动等相应手续。
(5)实行同学段学校之间交流。
4.(1)城区学校教师向农村交流
原则上采取支教形式交流。需评中级(不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支教时间不少于2年,其他教师支教时间不少于1年。鼓励城区教师到农村长期任教。到农村支教满1年的享受农村岗位津贴,同时享受《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的待遇。
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由学校根据教师本人申请和教师交流比例及要求,于每年的6月前将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统一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不调整原工资和编制关系。
(2)农村学校教师向城区交流
①绿色通道。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城区学校编制、学科、岗位等需要,由本人申请,经面试、考核等环节由县教师选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a.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教坛新星(含学科新星)的;
b.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c.获得市级优质课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省级优质课大赛二等奖及以上荣誉的。
②公开选调
城区学校根据编制、学科、岗位等需要,申报选调岗位,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社、编办等部门同意,由县教育局制定选调方案,择优选用。
③挂职交流
农村学校每年可选派部分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任教,原则上与支教学校对等互派,支教和挂职的教师计入教师交流比例
以上三种交流形式,除挂职交流不调整工资和编制关系外,其他两种形式均调整工资和编制关系。
(四)交流与考核时间
乡镇内交流,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假期中完成;由中心校和现任教学校共同考核。乡镇间教师交流、城区学校间教师交流、城乡间教师交流,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暑期中完成;由现任教学校考核。
四、教师引进
(一)教师引进条件、资格
(二)引进程序
1.县教育局根据编制和学校学科教师情况,制定当年教师引进计划,县人社、编办部门同意,制定教师引进方案,择优引进;
2.县教育局收集整理申请人员材料并初审;
3.县教育局会同县人社、编办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含实地考核);
4.县教师选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确定;
5.县人社局审批下文,办理正常引进手续。
(三)时间
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暑期中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五、纪律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
县人社、编办、教育等部门着眼全局,正确认识教师交流和引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切从工作需要出发,相互协作,不得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严禁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
(二)严肃人事纪律。
凡符合交流规定的,必须服从大局,自觉参与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教师,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