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大家参阅!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要求,为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分类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社会危害性 、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政府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乡镇、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广泛动员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2)县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部门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4)乡镇应急预案。由各乡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的行动方案,由各乡镇负责制定。乡镇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与共享,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简明扼要,便捷实用。乡镇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特点。报乡镇政府应急办或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和撤离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应急委员会,对外以县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本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县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承担县政府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接收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确保县政府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对应急工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预案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案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
3.工作机构
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地方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5.专家组
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委成员单位建立的专业人才库要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备。
三、预测与预警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及气象、安监、公安、水务、卫生计生、住建、教育、国土、农业、信访、食品药品、环保、林业、煤炭、畜牧、文物、旅游、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反应速度和处置效果。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规模、破坏程度、涉及的范围需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需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测。
2.预警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兆时,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属不可预见且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突发公共事件第一现场责任人或当地相关基层组织责任人立即上报所属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为预警、接警、处警的第一响应组织。
鼓励个人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前兆信息。
报警及预警要利用通讯网络优势和便捷的交通优势,采取电话报警、预警和就近报告当地政府或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办法进行。
各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在及时发出预警的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损失等,并予以及时处理,同时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办。
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行业各基层站、点层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预警网络。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配备现代化预测预警设备,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持平台,培训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专业人员,建立完备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预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的及时,快速、准确,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过程资源共享、高效运转,指挥有力。
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预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委批准,由县委宣传部门统一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县应急委决定,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人防警报语音系统、短信、微信平台、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分类响应
各乡镇是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一般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和各相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在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时,应听取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
县应急委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动措施,迅速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落实参与单位、协作部门和相应部门的岗位责任,经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发布实施命令。
2.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政府。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办要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县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快速、准确的向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传递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信息由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具体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和救助工作情况,收集有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汇报事件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机构收集、汇总,主要收集现场救援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准确的向县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汇报。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要做到资源共享,保证各项通信系统畅通、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经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县市区。
4.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对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都要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和途径,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2)应急联动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的紧急情况,事发地乡镇、县有关部门,应立即报请或由县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工作中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处突工作组的处置工作,负责对事件处置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主管部门及公安、安监、专业抢险队、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
(3)技术专家组:由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4)工程抢险组:由交通、住建、电力、水务、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线工程的抢险救灾等工作。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计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7)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人防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确保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负责动员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志愿者队伍参与的由团县委负责。
(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发改、商务、民政、粮食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11)应急通讯组:由电信、移动、联通、人防短波平台等通讯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讯畅通。
(12)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3)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负责,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4)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负责,事故牵头单位配合,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工作。
(15)涉外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对台办、公安局、旅游局、外事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及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
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县应急委员会决定,由宣传部门对外统一发布公告,宣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紧急状态结束,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6.新闻报道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内容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和事故处置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后期处置
1.恢复与重建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或县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向县政府报批实施。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灾害的类型,会同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县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补偿。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事发地乡镇、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应当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经应急现场指挥部安排,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灾捐赠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3.保险
各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乡镇、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4.调查总结和评估
应急结束后,由突发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会同事发地乡镇联合开展调查,并在应急结束15日内将事故原因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报告送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对责任人的处理或建议,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六、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县应急委员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是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