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安全,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能够健康快乐成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
第三条 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完善监测预防体系、健全监护保护体系、健全教育关爱体系、健全救助保障体系。
(三)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发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应急事件,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应急处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应对全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责任制,统一指挥。
(二)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安监局、卫计局、扶贫办、文旅局、团县委、妇联、工会、关工委等部门组成。
(三)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县留守、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报送重要信息,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建议,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数据,妥善安置突发事件中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所需数据。负责突发事件后妥善安置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维护应急工作治安秩序,打击危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突发事件后妥善安置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设备及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工作。
县司法局:提供应急工作所需司法援助。
县人社局:提供应急工作中所需相关数据,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负责突发事件后妥善安置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调拨应急工作所需费用,并监督使用。
县安监局:负责调查事件的原因,排查安全隐患。负责突发事件后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后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突发事件后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团县委、妇联、关工委、工会:负责维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权益,并提供社会援助。负责突发事件后妥善安置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信息处理
第七条 信息处理
(一)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核对事件的发生,向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该及时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自行先期组织应急处置;遇特大事件需报省、市有关部门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送。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第九条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送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指挥部报告事件发展、处置情况;
(二)紧急调拨和配送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三)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置时,由指挥部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人民政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核实后,按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善后处理
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儿童的救助、安置、教育、维权、心理辅导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公室。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应急队伍;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处置特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筹措。
第十七条 宣传、培训
(一)充分利用县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
(二)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社会公众开展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 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做出突发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第二十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