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xx发〔xx〕xx号)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xx-xx年)》精神,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学前教育投入和师资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全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因地制宜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提供安全方便、规范适用、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xx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制定xx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定级标准,开展幼儿园分类定级督导评估工作、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xx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建立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机制,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收费合理、设施配套、师资合格的普惠性服务。xx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建立学前教育质量分类管理和监测评估体系,构建覆盖面广、质量有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重点工作任务。
1.扩大总量。根据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重点解决好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
2.调整结构。调整布局结构,统筹新建住宅和学前教育规划,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调整资源结构,采取优质优价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促使民办幼儿园更加规范,扩大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面。调整投入结构,保证在满足学前教育基础设施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
3.健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公办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4.提升质量。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注重建立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规范标准。
二、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坚持科学规划。编制《xx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xx-xx)》,各县(市)区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xx号)及《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xx党发〔xx〕xx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幼儿园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市国土部门必须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县(市)区政府。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园规模、占地面积等指标;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征求教育部门就项目总体方案和幼儿园单体建设方案的书面意见。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后,住建部门方可批准开发商预售房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学前教育用地、用房性质变更或产权转让的,未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土地和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由教育部门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配建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进行资产登记。
(二)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各县(市)区新建或引导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公办幼儿园,要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农村学前教育机制改革试点项目,每年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试点乡镇,确保落实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参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园财政投入和教职工管理政策,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得利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三)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实施示范园托管和幼儿园互助共同体发展战略,采取“示范园+薄弱园”等办园模式,建立捆绑式的发展关系,实现公办、民办幼儿园同步推进,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借助ppp模式,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一)购买服务范围。
为推进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坚持“分类分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符合xx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督导评估标准要求的,并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指导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均可纳入学前教育购买服务范围。
(二)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
1.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学前教育。对非小区配套的民间组织建设的民办普惠幼儿园,三区按1000元/平方米补助,两县一市按500元/平方米补助。
2.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单列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市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培训,全面提升其教育教学水平。各县(市)财政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民办学前教师培训。
3.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补贴。达到xx市示范幼儿园(含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标准的,按每年每生1500元的标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达到xx市一类幼儿园标准的,按每年每生1200元的标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达到xx市二类幼儿园标准的,按每年每生1000元的标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达到xx市三类幼儿园标准的,按每年每生800元的标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今后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标准。
4.普惠性幼儿园晋级奖励。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或xx市级示范园要主动承担民办薄弱幼儿园的帮扶任务,实施幼儿园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内幼儿园有取得晋级的,每晋级一所,结合教育教学综合考评,给予帮扶的高等级公办幼儿园相应的奖励。民办示范园对低等级幼儿园进行帮扶,共同体内幼儿园有取得晋级的,每晋级一所,给予帮扶的高等级幼儿园奖励5万元。对民办幼儿园按年度进行分类定级评定,对晋级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对晋级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晋级为xx市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晋级为xx市一类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晋级为xx市二类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初次分类定级及三类幼儿园不予奖励。对晋级之后又降级的责令整改,不得再享受晋级奖励。
(三)购买服务经费来源及用途。
三区(xx区、xx区、xx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两县(xx县、xx县)一市(xx市)自行承担。要确保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资金规范使用,所补助和奖励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及培训资金的缺口,其次用于补充设施设备的购置、改善办学条件;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发展需要,有计划招聘幼儿园教师,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增人员实行社会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模式。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机制,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对长期在乡镇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xx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培养输送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市教育局、卫计委负责承担园长、保育员、保健员岗位任职资格的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依托xx幼儿教育师资培训中心、xx市师资培训中心,实施每五年一轮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
五、依法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一)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允许办园。对整改后,具备一定办园水平但仍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幼儿托管中心”等过度模式,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能超过2年),做好无证幼儿园的登记备案工作,指派专人做好安全监管等工作;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被取缔幼儿园的幼儿。
(二)完善学前教育检查和专项督导制度。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室要制定xx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定级评估标准,开展xx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分类定级督导评估,为学前教育补助和奖励提供依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导,落实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考核和督导制度。
(三)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根据教育部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包片到园、指导到人等方式,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根据xx市的实际,通过成本核算,按照幼儿园分类定级的不同类级,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制定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市教育局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物价局)要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构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学前教育暨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牵头,市教育督导、编办、发改、财政、人社、审计、住建、卫生、市场监管、物价及各县(市)区政府等单位参与。全面指导学前教育暨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各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区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今后随经济发展要有明显提高。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学前教育项目资金。
(三)规范资金管理。建立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信用档案和承接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在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有不诚信记录档案,考评结果较差或降级的民办幼儿园要立即退出,实行动态管理。
(四)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扩大资助范围,由资助学前一年幼儿逐步扩大到学前三年覆盖,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