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管河道范围内清障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辖区河道行洪安全,保证安全度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照《**市治水提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清障工作的通知》(**治水办〔20**〕5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辖区河道中除市管河道外,多为流域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小河流(此类河流尚未划定明确管理范围线)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河道清障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阻碍行洪的各类违法行为,清理影响行洪的障碍物,特别是位于河床内的各类障碍物,全面恢复河道流态,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行洪顺畅,确保辖区安全度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行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种养及违法建筑制定专项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清除河道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搭建的棚舍、树木、弃土弃渣等行洪障碍。
三、任务分工
(一)水务科(区治水提质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清障各项工作,并协调相关单位有序开展河道清障等有关工作。
(二)环境科负责结合**水库水源地拆违行动,密切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位于水源保护范围内影响行洪的“农家乐”及搭建的违法建筑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三)区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障碍物设置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及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严厉查处,确保河道行洪不受影响,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区防洪所负责加强所管河道的巡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河道垃圾的清理,做到“一日一清”,对实施河道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制止,及时上报不听劝阻的水事违法事件,协助区水政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四、工作计划
(一)制定方案(20**年8月25日前)
对管理范围内河道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组织开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种养及违法建筑的普查、复核工作,结合辖区河道实际,摸清有关情况,形成《**区区管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违章建筑及违法种植核查表》,更新相关数据,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集中清理(20**年8月25日—20**年9月25日)
对管理范围内河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和违法种植组织清理,责令涉事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自行拆除,对于严重阻碍河道行洪的建构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清障行动。
(三)总结提升(20**年9月26日—20**年9月30日)
各科室和相关单位对各自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沟通交流,共享信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巩固清障效果,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河道行洪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统筹
各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保障行洪安全的重要意义,**刻汲取河北“7?20”暴雨洪涝灾害的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强化措施,**度落实,注重实效,切实保障河道的行洪安全,确保安全度汛。
(二)细化职责分工,强化联动协调
清障工作责任要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到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位。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攻坚克难,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障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