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17年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2017年监测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2017年监测工作。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㈠监测断面
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3个断面开展监测。
㈡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㈢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㈣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㈠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㈡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
㈢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㈣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㈠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㈡监测指标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 项指标。
㈢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㈣监测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㈠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及福建省环保厅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㈡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㈢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㈣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