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以村居为单位,参合率不低于98%,参合资金上划率达100%,全面准确完成城乡居民参合基础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二、筹资对象及标准
本镇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包括长期居住在本镇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7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上级实际下达数为准。
三、筹资方式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工作由镇包村(居)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共同负责,采取入户征收、定点征收等多种形式,按照县合医办印发的《xx县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凭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征收,由行政村(居委会)开具《xx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实行一户一票制。做到“边宣传、边审核、边登记、边收费”,落实好“五个到位”,即宣传发动到位、资金收缴到位、筹资收据开具到位、信息登记录入到位、参合率完成到位。
四、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和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每人150元,由县民政局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二)已领取独(双)女户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时,女儿(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参合资金。
(三)农村独男户(儿子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儿子(至18周岁)及父母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卫计委核定参合人员及人数,报县财政局核拨一半参合资金。
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分别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将人员花名册下达至各村(居),各村(居)根据人员花名册,免收其参合资金;并在《xx镇2017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注明清楚。县民政、卫计部门资助对象的“缴款收据”由各村(居)统一开具一份即可,并附资助对象花名册,统一报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核后录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并注明户属性质。
对于参合人员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补助对象的,为防止重复缴费,其个人参合费用由镇民政办、计生办、合医办(财政分局)共同负责核对录入。此类参合人员的户属性质归属民政,并要注明是计生家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低保户、独(双)女户、独男户家庭性质以参合缴费时间段为准,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
五、筹资步骤
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x日结束。筹资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制定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镇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
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认真做好乡镇、村(居)筹资及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安排。
(二)组织筹资阶段(x年x月x日至x月x日)
1、落实人员,明确责任。镇、村(居)干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分片分组进村入户,开展筹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合。
2、认真做好筹资收费和信息登记工作。
(1)镇、村(居)干部要从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领取本村(居)人员基础信息表,连同《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逐户收缴,对2017年参合的要在信息表中标注,对新参合人员要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xx镇2017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填写。2周岁以后的居民均可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参合人员,如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及新生儿参合的,不要单独立户,以免影响就诊报销,应跟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2)2017年1月1日前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上时间为准),尚未入户的新生儿,应作为家庭成员先参合,随后办理入户手续,未起名的先登记为xx之子(女)。
(3)2017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保,凭婴儿出生证、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xx县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到镇财政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则上在婴儿出生90天以内办结,财政分局每月汇总后统一将参保资金缴纳至医保资金财政专户。办理人携带缴费收据及相关证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科办理系统登记录入手续。新生儿父母为城镇职工医保的,连同父母任一方身份信息一并录入系统,以方便新生儿就医补偿。
(4)当年出生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待遇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未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5)收费时必须做到“户不漏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除外)。
(6)登记时要认真核对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患者就诊一律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要求参合登记表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要按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填写,杜绝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参合登记表上姓名音同字不同、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等现象的发生,避免给参合患者的就医补偿带来不便。各村(居)对基础信息表上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参合信息发现错误的,在筹资时及时予以更正。
3、参合资金及时入库,确保资金安全。各村(居)要定期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及时上缴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镇合医办(财政分局)汇总审核,筹资结束后连同利息一次性上缴到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款凭证复印两份交xx镇合医办。严禁个人参合资金直接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修改阶段(xx年x月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及时到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将本村(居)参合信息准确录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联合各村(居)要对录入的各村(居)参合基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参合信息录入准确无误。若录入有误要及时加以修改,确保来年参合人能及时就诊。参合人员信息以录入系统为准,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对于筹资期间漏(错)参合的(含新生儿),要及时做好缴费、补录工作。
各村居筹资工作要在12月10日前按不低于98%的参合率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参合资金全部划入xx镇财政分局账户。
(四)参合人员信息统计汇总、审核阶段(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款收据、参合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乡镇合医办(财政分局),且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参合登记表、票据登记金额、上缴县财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一致,镇合医办(财政分局)统一汇总、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居)参合人员信息以各村(居)上报花名册为准,认真审核上报人员信息,杜绝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如造成参合人员信息漏报错报,由各行政村(居)具体责任人负责。
六、奖惩措施
(一)完成任务90%以上的按照完成任务人口数给予人均2元工作经费,完成100%的按人均3元奖励工作经费。按时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人数人均10元给予奖励。
(二)提前完成任务的通报表扬一次,奖励一个月绩效8工资。
(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社区(村)通报表扬一次,对完成进度缓慢的视情况随时调度。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一次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扣发村居所有工作人员一个月绩效工资。以上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村居,奖惩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四)工作结束以后,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000元,8000元,5000元。所得奖金50%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50%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镇、村(居)两级干部的筹资积极性,制定筹资工作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责任到人,将筹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任务。镇财政、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资助对象要认真核实,确保资助对象参合信息真实准确,有助于上级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个人参合资金。
(二)严把政策,广泛宣传。镇、村(居)干部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必须要求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合,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筹资标准,更不得搭车收费。
(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居要组织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缴款收据,防止出现收据填写内容与参合人员或信息录入情况不一致现象。筹资结束后,各村(居)要将剩余的或填错的专用缴款收据、已开具的缴款收据存根以及参合信息登记表等一并清理、核实、汇总后交镇合医办(财政分局)审查保存。因管理不善,出现票据遗失的,将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居)收取的城乡居民个人参合资金,要及时划转到xx财政分局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若出现参合居民已缴纳参合金,但因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上缴,导致错过当年筹资时间而无法参合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其当年因病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加强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居要及时了解辖区内筹资动态及存在的问题,筹资期间,联系村(居)的镇领导将分赴各村(居)督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镇合医办(财政分局)要深入农户,加强指导,解难答疑;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村居,将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