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xx发〔2015〕31号)精神,结合xx实际,现就我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立足农村、统筹城乡,加强基层为农服务组织建设,拓展经营服务网络,提升农村(城镇社区)社会化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层级关系比较松散、综合服务实力不够强,与新型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加快转变、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xx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开创xx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组织体制,创新治理机制,拓展经营服务,加强扶持监管,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xx作出更大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积极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着力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注重试点先行,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四)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建成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建成高水平的为农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推动供销合作社服务领域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形成上下贯通、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到2020年,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流通网络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新格局,农村综合服务社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
——建成规范协调的管理指导体系,供销合作社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为农服务管理委员会,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供销合作社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能力显著提升。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五)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实施为农服务社提升工程,以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和庄稼医院(“两超一院”)为主要服务功能,注重基层社网点的对接利用,把为农服务社打造成功能全、形象好、服务优、环境美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载体。加快推进村级服务社电商网店建设,打造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
(六)打造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平台。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公司等为载体,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菜单式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技服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民培训、收储加工、产品销售及资金直贷、农业保险、融资担保等系列化、专业化服务,形成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链。完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布局,建设农资配送中心、直销连锁店,加强农资网点信息化改造;提升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产业园)建设水平,加快农资国家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和推广应用农资质量溯源、农资智能物流、农资知识服务系统和农资电子商务,加快农资物联网技术应用产业化步伐;推行农药零差率统一采购配供,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平的农资商品和快捷高效的服务。鼓励社有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基层社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依托全国供销合作社特种职业技能鉴定xx工作站、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基层“农民讲堂”等载体,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七)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平台。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市供销合作社要牵头抓好全市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打造“网上供销社”。积极推进各类基层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模式,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和电子商务示范村建设。
(八)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九)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大力实施“新网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工程),形成贯通城乡、覆盖村镇(街道),连锁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重点加强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将供销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社建设、运营、管护;加快推进xx南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建设,整合、建设城市规模型农贸市场,完善城市农副产品公共配送网络;,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农超、农企、农校”对接,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统一平台、加强管理”的原则,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街道)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综合利用处理基地)三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改造
(十)推进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十一)推进基层供销社分类改造。突出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加快办成一批自主经营实体、农民社员主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和综合实力强、为农服务能力强的“三体两强”示范基层社。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其恢复发展经营服务业务,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对于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创造条件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逐步提高自营比例。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十二)推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鼓励基层社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以及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基层社围绕“三农”服务需求,发展土地流转、秸秆综合利用、消费、农机、公共服务、资金互助等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加强同产业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上的纵向整合,引导发展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三)加强对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扶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社改革改造,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区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十四)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为农服务职责,承担产销调控的任务,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本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稳定县(区)及县(区)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联合社机关新进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等办法。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制定联合社章程,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选好配强市、县区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县区级联合社主要领导调整配备,需事先征询上级联合社意见。
(十五)构建联合社双线运行机制。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工作导向,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功能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为农服务管理委员会。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根据全国总社和省总社的有关规定,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区级联合社在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十六)推进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落实上级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下级社涉及机构调整或重大资产处置,需事先征询上级社意见。按照“放活社企、管好社资”的要求,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提高社有资产产出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社有企业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各级联合社探索组建本级供销集团或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市供销合作总社整合市本级优质社有资产组建供销企业集团,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县区级供销社社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资本链结加入市供销企业集团。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五、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
(十七)加快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并购重组、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本级企业集团化发展。支持供销社企业靠大联强,加强与上级社企业、大型国有企业、龙头企业等合作,引入上级社资本、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为农服务、农业产业化、现代流通网络、民生项目等建设,各级政府在用地指标、项目立项、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十八)加快社有企业机制创新。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与“三农”的关联度,因企制宜设置股权。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营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强化对董事会中社有资本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十九)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发展。在经营领域上,从单一购销业务向多元经营服务转变,从传统商品经营向实业经营和资本经营并举转变,从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在服务范围上,从服务传统农业向服务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拓展,从服务农村经济向服务城乡经济拓展,从服务农民向服务城乡居民拓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高社有企业产品质量和档次,提供更多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优质服务。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以项目带动有效投资,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积极融入园区经济,发展服务外包基地、孵化基地等,形成主业突出、有限多元的发展格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经营业态、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实施名品、名企(社)、名人(企业家)“三名工程”,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
(二十)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成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综合改革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事项。涉农市(县)区要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综合改革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据中央和省政策,市、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引导资金要加大对供销社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倾斜力度。涉农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供销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具体方案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拟定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二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特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出资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加强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工作,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十三)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实施。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积极稳妥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实践,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证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扎实向前推进。
(二十四)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