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3]72号)、省民生工程政策兜底脱贫工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2016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动态管理、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原则;
2、坚持复查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3、坚持整户施保、分类施保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4、坚持保障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
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必须建立在复查复核的基础之上,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严格把握对象认定条件和分类标准,适时适度地予以调整。工作中即要防止轮流坐庄,又要防止将农村低保动态调整作为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
通过年度复查复核和动态调整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动态管理:A 类对象实行年度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B类对象实行半年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C类对象按季进行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分类动态管理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份。各类对象家庭人口和经济收入等信息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即时复查复核。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及分类标准
2016年度,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120元/人.年,各地要按精准扶贫要求,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未纳入其它政策保障兜底的建档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其它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按程序申请。
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补助标准将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并与全县物价水平相联动。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A、B、C三类管理,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收入核算、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后,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或患重病、重残),而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纳入A类管理;对于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常病久病,丧失部分劳动力,而其他家庭成员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整个家庭的劳动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纳入B类管理;对于因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的,纳入C类管理。
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或行为的,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或按规定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二)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家庭主要成员经常赴餐馆就餐、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四)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六)购买、使用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高档消费品的;(七)申请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属工程拆迁或因灾重建住房的除外);(八)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十)经乡(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十一)家庭中拥有消费型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饲养名贵宠物以及一年内购置价值较高的非生活必需品的;(十二)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工程小包头”,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十三)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十四)参与非法组织或违法活动被处以治安处罚并正在执行期内的以及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十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经查实处理后,3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对参与冒名顶替私分低保资金或集体改变低保资金用途的,经查实处理后,1年内不得受理其农村低保申请。
四、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成立组织。1、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审查、审核的主体,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包括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复查复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以及民主评议结果的全面审核;2、乡(镇)包村包点干部负责所包村的低保申请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工作;3、各村“两委”成员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包村干部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负责配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负责低保对象评定的公示公开工作,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低保工作即时信息。
(二)受理申请。凡符合农村低保申请条件的居民都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的委托,村(居)委也可代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要一并提交相关的授权书、委托书及家庭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等。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受理当地农村居民提交的申请。申请农村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分村集中受理居民的农村低保申请。
(三)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申请受理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入户调查中尚不明确的内容要通过采取其它调查手段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进行全面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的结果由参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四)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与民主评议的人员不得少于9人,在参评人员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分四步进行:第一步由各调查小组介绍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第二步由参评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并拟定分类施保意向;第三步由参评人员通过举手表决和无记名票决的方式确定民主评议结果(符合A类对象的可以采取表决的方式,符合B、C类对象的必须通过票决的方式);第四步由各村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群众举报、投诉,应重新组织人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乡镇审核。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集中和分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群众举报、投诉,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人员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
(六)民政局审批。在乡(镇)审核结束,民政局审批之前,县级组织对各乡(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各乡(镇)农村低保动态管理情况,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督查过程中,如发现农村低保动态调整中有违规操作、农村低保对象评定不准确的,应将情况即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纠正或重新审核。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县民政、财政、监察、信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的审批、资金发放、监督检查、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审核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包点干部分村(居)负责制;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村(居)“两委”负责配合或协助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和民主评议工作以及受县、乡(镇)委托办理信息公示公开、信息上报等事项。
(二)把握政策,按章办事。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政策;科学地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核对;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农村低保动态调整;对特殊人群的申请、申报严格把关,尤其是要完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备案制度;严禁指标分配,严禁人情保、关系保,严禁拆户分户。
(三)完善信息,规范管理。县、乡(镇)、村(居)三级要完善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县级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乡(镇)要做到一村一盒、一户一档;村(居)一级要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登记表、低保证审核发放登记表,农村低保调整会议纪录、评议结果、公示底稿等要集中存档。《低保证》要在县级审批后及时审核发放到对象手中,《低保证》的填写要字迹清楚、内容详实,不错不漏。动态管理后确定的农村低保人员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准确地录入《**省数字民政综合管理平台》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与新农合、扶贫、劳动就业、教育等相关机构信息的衔接,以切实保障困难人员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