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整治方案,请大家参阅!
一、基本工作
(一)分类实施,严格标准。对全县行政村划分为三类,即不需治理村、提升治理村和实施治理村。明确实施异地搬迁的村为不需治理村;已实施污水治理但达不到验收标准、位于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村为提升治理村;其余未实施污水治理的村为实施治理村。其中列入集聚建设计划和进行旧村改造的村为应急治理村。提升治理村和实施治理村(可纳入污水处理厂、站的村除外)按照生态敏感程度不同,划分为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和一般治理村两大类。重点治理村和一般治理村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标准。常住人口1500人以上村、农家乐特色村要按照重点村标准实施治理。
(二)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接入城镇管网的,首选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选择就地生态化治理,重点治理村要采用有动力处理模式,可选用太阳能微动力技术、常规交流电微动力处理模式或者其它先进的处理模式;一般治理村可采用厌氧池和沼气池为主体技术的无动力处理模式,并配建人工湿地或稳定塘。
(三)全盘统筹,建管并重。要从全县水环境治理大局出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工业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区域企事业单位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门口塘治理、农村河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通盘谋划实施,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水清一片”。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模式,减少污水产生,并结合农业种植开展循环利用。加快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乡镇、工业园区要按照覆盖到位、截污到位、达标排放的要求,制订计划分解落实分年度目标任务,划定重点治理区域,提出具体到每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明确任务、时间节点,排出两年工作计划表。
(二)开展实施治理村的污水治理建设。结合村庄地理区位等基础条件,优先考虑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视情建设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分散型处理设施,实行就地生态处理。按照“雨污分流、普遍覆盖”的要求,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洗涤水、洗浴水、粪便和餐厨污水应纳尽纳、能治尽治、达标排放。农村家庭式作坊(工厂)、农家乐特色村的污水,要采取预处理等措施,达到纳管标准后再接入。
(三)实施已经治理村的提升改造。对已实施生活污水治理,但处理技术模式、管网建设标准、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已接入农户生活污水未应纳尽纳的村,都应按设计方案开展提升改造。需提升改造的村,已经具备接入城镇管网条件的,要改造为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它需沿用就地生态处理的村,对应重点治理村、一般治理村的规划定位,实施无动力改有动力、加建扩建人工湿地或稳定塘改造。部分处理技术符合要求,但建设质量不达标的,也要纳入改造对象。同步改造建设标准偏低管网,更新破损窨井和管道设施,解决老旧管网渗漏、雨污合流问题。
(四)抓好农村卫生户厕改造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整体普及无害化卫生户厕,以推进已建底渗式化粪池标准化改造、引导新建住房配套化粪池的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公共厕所、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的化粪池改造达标。
(五)推进村内池塘整治工作。重点开展清淤泥、护岸、水系疏通、水面保洁等工作,坚持池塘清淤泥不清沙,采用生态护岸、杜绝砌浆勾缝,防止废弃物(污水)等投(排)入池塘,抓好清水养殖、禁止投喂饲料。
(六)完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积极探索自我管理和购买服务,因村制宜选择专业公司市场化管理、村民组织自行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管理等多种模式。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巡查制度,检查监测进出水量和水质,并分村建立档案。结合农民素质提升培训工程,为每个行政村培训一名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护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组织计划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注重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会商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资金保障。
(三)强化监管,规范实施。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基层、服务项目,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相关环节的技术帮助指导。规划设计委托、建设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均实行镇街为最小单位的统一招投标。加强质量监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进行监理,实施专业化管理,并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口。
(四)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和广播等媒介,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紧迫性、重要性,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使治污工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治污工作胜利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