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换届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选举条例)规定,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6〕4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16〕179号)和《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乐委办发〔2016〕25号)等文件和市中区村(社区)换届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相结合,鲜明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换届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大力选拔政治素质好、带领能力强、服务能力强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为开创**镇发展新局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大力提倡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2)充分发扬民主。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原则。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3)严格依法选举。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按照四川省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把好选举委员会推选关、把好选民的登记关、把好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关、把好村(居)组织选举关。切实贯彻落实好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按程序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4)严格执行换届纪律。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投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主要任务
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定新一届班子任期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
二、工作安排
全镇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结束后正式启动, 201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选举任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统一确定为2017年3月4日、5日;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原则上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统一确定为2017年3月10日。各村、社区按期换届率要实现100%,一次换届成功率均要达到100%。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阶段(2016年12月30日前)
1.调查摸底。村(社区)要对本辖区经济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了解,加强对群众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创业、人户分离等情况的研判。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深入了解村(社区)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要注重运用前期难点村(社区)的排查和治理成果,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经济利益较多的“重点村”及撤村并村,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施“一村(社区)一策”,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对干群矛盾突出及往届选举问题较多的“难点村(社区)”,加强分类指导,选派得力干部驻村(社区)指导,逐个分析村(社区)选情,对可能影响和破坏选举的重大隐患和已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提前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宣传培训,制定方案。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和省、市、区关于第十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好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抓好业务培训,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白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熟悉选举的程序及要求。
3.搞好村(居)干部离任审计。结合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在换届选举前由乡镇组织力量对各村(居)届期内“三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进行清理,对村(居)两委班子在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全面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进行解答。严格执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查处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做好收章封账。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7年3月上旬)
1.依法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4至8人。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各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审议选举办法。镇换届工作指导小组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居)委会班子职数、选举程序和任职资格条件建议方案,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通过选举实施办法,通过选民登记范围、方式、阶段,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通过村(居)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居)民小组长候选人、村(居)民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办法,通过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投票办法、村(居)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等。
3.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张榜公布镇上统一设定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期,以及换届选举的程序、步骤、时间、地点以及候选人提名办法等,公布村(居)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我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2017年3月4日、5日,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3月10日。
4.进行选民登记。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提前通知、登记造册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到不重、不错、不漏。凡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乐山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中规定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居)民,村民选举委员会都要按户逐人予以登记确认;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采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或由选民登记员上门入户登记的方法进行登记确认。要加强工作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依托各种适用方式开展上门登记和动员工作。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并发放参选证。
5.提名候选人。
(1)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村委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实行差额选举,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2人,委员正式候选人3人。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提名候选人时,要根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强化村(社区)党组织把关作用,引导村(居)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居)民提名为候选人。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
提名分两种方式:“一人一票”或“投票站”,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个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由候选人书面确定,或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初步候选人决定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提名居委会候选人。**场社区属于集镇二类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居民委员会选举时,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如初提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按职务在已登记的选民中提名产生。可个人自荐提名,也可由社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各居民小组提名、各社区民间组织民主提名、驻社区单位提名等方式,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成为初步候选人。并按姓氏笔画顺序在社区张榜公告。
6.进行资格审查。乡镇换届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直接提名人选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将初审后的资格审查表征求区纪委监察(镇纪委审查意见)、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卫计、防邪、维稳、信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报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通过复核的,确定为村(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7.组织预选。初步候选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预选投票前,应组织初步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根据得票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每一职位正式候选人名单,连同签订的《候选人竞争承诺书》报镇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并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差额数的,初步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将候选人的竞选演讲承诺、简历等有关情况在村组(社区)公开栏上公开。
8.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居)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领票、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9.正式选举。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正式选举采取一次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大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主持有困难的,可委托镇换届工作指导小组派人协助主持。统一实行竞职演讲,先组织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发表竞职演讲,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竞职演讲前,演讲稿须提交镇党委审核。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主会场或中心会场;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社区)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经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可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但仅限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名单不得事先确定。任何形式的投票,都必须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投票结束后要当场密封票箱,集中到主会场或中心会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立即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乡镇和区民政局备案。乡镇应当及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有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站”二种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委会召开“选举大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村委会召开“选举大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10.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组织。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推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等。
(1)村(居)民小组设村(居)民小组组长1名,在村(居)民委员会主持下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以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候选人应符合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任职资格条件,乡镇(街道)应对村(居)民小组长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按程序兼任村(居)民小组组长,提倡将党小组长依法推选为村(居)民小组长。
(2)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20人,原则上不超过80人,村民代表名单应予公示。村民代表具体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每个社区的成员代表名额一般为30至50名。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提倡按程序推选由不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的支部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提倡要把政治觉悟高、群众威信高、监督能力强、勇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有一定财务知识的人选进新一届村(居) 务监督委员会。
(4)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阶段 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3月上旬—3月底)
换届结束后,乡镇要组织新老班子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及时指导制定发展规划;及时总结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档案;组织开展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要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