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全面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切实将这项关系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在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同时,着力实施贯彻执行以下工作内容为重点。
(一)不准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参观、考察、学习研讨、旅游及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
(三)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以商业为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四)不准违反规定外出会诊(手术)。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违规收受患方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违规参与营销活动。医务人员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相关产品的经营、推销活动,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上述产品。
三、专项整治步骤
从2017年元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要对近3年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广泛动员、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广泛动员(元月1-15日)。元月12日召开全县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会后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也要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本单位所有科室和工作人员,在门诊、急诊、住院部等显要位置、微博、微信做好宣传,营造氛围。使广大医务人员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好警示工作,医疗机构应在门诊急、诊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区域张贴相关警示标识,加强对无关人员进入医疗场所的管理,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二)自查自纠(元月16日-2月28日)。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制订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层层进行部署。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县卫计委对已掌握明确线索而没有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说明情况和上缴非法所得资金。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较轻的,又能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的,或者顶风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建章立制(3月1日-15日)。健全制度是抵御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规范处方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建立长效机制,保证专项整治成果,遏制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漫延。
(四)检查验收(3月16日—31日)。县卫计委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明查暗访,及时清查梳理行风投诉、举报线索,重点办理违反“九不准”和本通知要求的问题,对重大典型问题挂牌督办。县卫计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县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显著、走了过场的单位,由县卫计委督查组组织整改。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卫计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任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委纪检监察室,**任办公室主任。医政股、宣传股、综合监督股配合开展工作。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开展专项整治。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我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政策。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严格执行工作情况半月报制度,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汇总,对相关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及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认真梳理总结,确保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报送。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于元月20日前报县卫计委监察室,工作进展情况、工作进度表分别于元月30日、2月14日、2月27日、3月14日、3月30日报县卫计委监察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检查。治理商业贿赂是全县医疗卫生系统2017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县卫计委要及时掌握全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不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不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极应付甚至搞单位保护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注意保持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要正确处理开展专项治理与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关系,坚持专项治理与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相结合。既要集中一定时间、精力,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活动,又要做好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使专项治理工作成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利益的强大动力。
(五)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坚决查处违规行为。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凡是违反“九不准”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违反“九不准”和本通知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和本通知要求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停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