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为民服务、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措施,完善应急预案,积极实施救助,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二、救助范围
坚持“主动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根据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广场、桥梁涵洞、废弃房屋、建筑工地、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三、工作任务和救助对象
(一)工作任务。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和救助。对确属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对象。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异地流入乞讨、卖艺乞讨、露宿街头等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残疾人、老年人及无法识别自身行为的聋、哑、呆等滞留人员;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民政局、源城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编办、区综治办、区残联、区妇联、团区委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村居成立相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食品、衣物救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引导和解释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做好街头流浪人员的返乡护送、安置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2.公安分局:应当加强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危害交通安全、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期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协助民政、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管理工作。
3.区城管局: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对占道(卧地)乞讨行为应当予以劝往或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发现为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当送当地卫生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或者通知当地急救中心送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或市救助管理站。
4.区卫计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为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并协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设置定点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治及时。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有效运行;同时依法对救助经费的实用情况进行监督。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恶习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解释教育;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促进稳定就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8.区人社局:加强对救助保护机构的职业培训,提高救助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9.区编办: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10.区综治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流浪未成年人致使的暴力恐怖、涉枪、涉爆、涉黑恶、涉毒、色情等严重案件,或影响经济秩序、治安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11.区发改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做好项目审批和核准,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12.区司法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13.区妇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监测评估,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14.区残联:将本区已返乡就学就读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康复救助项目”资助范围;指导当地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人或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训练。
15.团区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相关工作,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劝导、教育、服务安置等工作。
16.各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和所辖村居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成立流浪乞讨人员志愿者服务队,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每日巡查制度和求助登记制度;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市救助站;对需要医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街头精神病患者应及时拨打120进行救助;各街道、村居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巡逻队,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宣传和救助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和排查摸底阶段(每年1月-3月底)。一是按照“分级负责,部门职责、属地管理”原则,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街头巷尾、车站、广场、桥梁涵洞、风景区、酒店、废弃房屋、建筑工地、主要社区街道等主要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实行“边排查、边救助”、“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交由区直有关部门处理。二是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村居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拉网式排查。发现一例,救助一例。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将排查救助结果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
(二)集中救助活动阶段(每年4月中旬-11月中旬)。集中救助活动期间,成立由区民政局牵头、源城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协作办公,依照排查摸底情况,指导本单位、本部门职能开展联合救助活动。救助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按照救助管理政策,对不同的流浪乞讨人员,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一是对身份来源清晰的流浪未成年人,通知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身份来源暂不清晰的要临时安置在救助站;对患有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二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救助原则实施救助,身份来源清晰的为其提供返乡费用,自行返乡;身份来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救助管理站,待查明身份后帮助其返回原籍。三是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四是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对不听劝导、不愿离开现场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带离,实施保护性救助。
(三)巩固提高和总结阶段(每年11月中旬-12月底)。
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救助保护措施,巩固集中活动成果。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集中救助活动工作总结,于12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主持,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特殊,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救助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和谐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和社区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政策,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缆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