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0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党发〔2015〕21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党办发〔2015〕40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15〕16号)文件精神,逐步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根据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关于印发《**县2017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民发〔2016〕99号)要求和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加强对低保对象家庭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健全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和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精细化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对象识别到村到户原则。
三、保障标准
2017年省人民政府已确定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3528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32元/人/月。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提标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对现有低保家庭及新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通过年度核查,对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退出保障范围。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决盲目追求过分减量、随意调整兜底保障对象,以致造成“漏保”“保不全”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同时,对2016年享受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的对象,对继续符合的家庭和新申请享受粮食救助的家庭同步进行核查。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培训阶段(2016年12月23日至31日)。各村(社区)要深入村民组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和书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及年度提标核查工作相关政策、操作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召开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动员会和培训会,对各村包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入户核查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10日)。各村(社区)要组建工作组,将责任明确、任务分解。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重要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在入户核查时,要保证每个入户调查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其中有1名国家干部。
此阶段要把握三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必须入户调查。只有通过入户核查才能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这个过程是必须要履行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这是整个低保审核工作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二是必须统一表册。在入户调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民政厅规定的表册,对新申请对象入户核查的,使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并填写《**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对原保障对象不管其是否继续享受低保,都必须填写《**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表册内容填写要真实、全面,不得出现逻辑性、常识性错误。三是必须本人签字。调查表上被调查人、入户调查国家干部、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得代签,对申请人不能签字的,由申请人指定代签人,但本人必须加盖手印。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低保粮食救助。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粮食救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 斤;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我乡农村低保家庭平均水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乡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水平。
农村低保粮食救助按下列标准确定: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斤以下,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 个月的口粮60 斤。年人均自产主粮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 个月的口粮30 斤。对纳入粮食救助范围的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重残(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或二级残疾证)并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放救助粮90 斤。
3.民主评议阶段(2017年2月11日至25日)。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要在乡委派人员参与和监督下,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要求,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同时对拟纳入低保的对象进行评议。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社区)代表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个村民组要有代表参加。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评议时,要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资料收集。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宣讲政策。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是投票表决。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投票;五是形成结论。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出结论;六是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并将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村民经经常出入地方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4.乡审核阶段(2017年2月26日至3月10日)。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在收到各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审查相关资料,并结合本乡减贫工作开展入户抽查,对新申请拟纳入的保障对象进行100%抽查(对于已享受低保的登记备案家庭必须100%抽查)、对原保障对象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再召开会议评审。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经报县社会救助局,下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事务办(救助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上交资料时,必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上交。
5.待遇审批阶段(2017年3月10日至31日)。县民政部门在收到乡社会事务办上报资料后,要对我乡进行全面抽查,发现有操作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按规定记录、对象认定准确率达不到100%、对新增对象没有100%进行抽查、上报资料不齐全、张榜公示不到位的,县民政部门不予以审批并退回所有上交资料。
6.资金发放和台帐录入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4月10号前按新标准确定的对象及金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3月新标准的差额资金。4月30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录入《**省最低生活信息系统》和发放清册上。救助粮发放时间仍在6月、7月、8月三个月时间。
五、强化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衔接
按照“乡人民政府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原有贫困人口识别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复核,实现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信息数据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一)摸清底数,精准识别。扶贫部门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平台要与社会事务办农村低保统记台账进一步衔接,开展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对接,摸清底数。一是摸清扶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五保户(以下简称“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的底数;二是比对扶贫建档立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的底数;三是对扶贫低保户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底数差异较大的地方,要认真核实,分析原因,设法统一。
(二)分类管理,有效衔接。一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分类。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的要求,贫困人口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四类;按照《**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要求,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一般保障户三类。二是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的衔接。根据分类标准和工作实际,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要完全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基本统一。三是共同复核,动态衔接。扶贫、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共同对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开展收入复核,要将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在家共同生活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要将脱贫后的扶贫低保户作为核查重点。
六、强化低保经办人员和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认真落实低保备案,做到“三个不漏”,即:凡应该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凡登记备案的对象必须一个不漏报乡纪委备案;凡登记备案的对象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必须一个不漏地进行复查。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七、进一步完善城区低保规范化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原则,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搬迁到文新社区的贫困户可向搬入地申请农村低保,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八、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加强两项制度衔接。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坚持“乡人民政府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一是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乡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扶贫办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包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委会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贫困人口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扶贫办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要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三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要求,从2017年低保年度核查后,全县特困供养人员不再享受低保保障待遇。
(二)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二是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贫困家庭和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残、因学、患重大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型家庭,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整合乡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乡社会事务办(救助站)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扶贫部门要按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存在贫困对象、低保对象认定不准,上访较多的,报请乡纪委调查处理。对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登记不认真负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冒领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非法获取低保待遇的民政、国家干部及村(社区)干部,一律先移交乡纪委重查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