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1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
(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材料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均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收到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转交应诉承办主体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应诉承办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应诉承办主体负责人。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等事项或原告为10人以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2.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4.涉及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或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引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上述案件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就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人民法院。
(三)加强应诉人员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本单位行政应诉人员,优先选派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倡导建立行政应诉“1+1”模式,即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在保证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基础上,可再聘请1名法律顾问出庭应诉。
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尚在行政复议审理中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应诉出庭人员要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行政机关败诉。
(三)规范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按照《青岛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指引》要求,规范行政应诉中的案件登记、提出答辩意见、出庭应诉、结案报告制作及裁判结果办理、结案归档等工作,统一行政应诉文书格式。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未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导致败诉的,由行政应诉承办主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要尊重司法审判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无故缺席;要规范语言,明确答辩重点,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
(四)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履行生效裁判的责任主体与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一致。对于需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认真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既要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要拓展和延伸行政应诉的效果作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要建立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
三、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争议
(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确立“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阳光办案机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要主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加强行政复议文书说理性,充分阐明复议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做好行政复议后向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努力将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诉讼纠错报告制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青岛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错报告办法》,按时报告行政诉讼纠错有关情况。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和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上报行政诉讼纠错报告。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被纠错的有关情况,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行政诉讼纠错报告的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立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不断创新案外调解工作模式,加强行政复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与配合,通过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员调解、调解机构调解,以及仲裁和行政部门确认、裁决、调解等渠道,多元化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行政应诉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考核。落实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应与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的内容一致。市政府部门和各区(市)政府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本级政府。各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完善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评估和考核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抓紧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讨,邀请专家学者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析、解读,发挥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作用。合理确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不单纯考核行政应诉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不硬性设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提升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情况,通过组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活动、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强化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行政应诉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其中,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级政府部门集中培训。各行政机关要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加强行政应诉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全市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实现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实时动态管理,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