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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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2016〕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到2020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
1.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向村(居)委会、社区报告,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 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强化统筹协调,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各乡(镇)政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各村(居)委会、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村(居)、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3. 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教育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县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完善学校(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设施,力争使每一所农村中、小学校都建设有标准的心理辅导室,配备生活老师和心理健康辅导老师,建设有留守儿童与家长沟通的必要设施。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设施,创新关爱与教育形式,加强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 推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团县委、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七彩小屋”、“亲情家园”、“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现有服务阵地,建立工作网络,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队伍、有档案资料、有活动安排的“五有”标准,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安排、亲情关爱、学习辅导、志愿服务、文化娱乐、图书阅览、心理呵护、家庭教育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
(二)健全各种机制
1.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报告的,其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接警后,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对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分类救助,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并将相关处置情况通报有关乡(镇)政府。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政府要会同县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团县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委会、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有爱心、责任性强的监护人。
5. 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县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沟通联系,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县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成立排查服务队,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15日)
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的、目标、要求及措施,大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4月16日—2018年6月30日)
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完善资料,建立档案。落实家庭、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群团组织责任,大力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使每个农村留守儿童都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实现各乡(镇)、各村(居)、社区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作用,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好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并确保运作正常。县政府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到位。
(三)常态化推进阶段(2018年7月1日起)
从2018年7月1日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转为常态化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提升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曾宪中,联系电话:13970712018),由县民政局梳理汇总后形成全县汇报材料于2018年7月5日前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民政部门牵头,县教育、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长期稳定干事。各乡(镇)政府要结合计生专干的使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乡(镇)、村(居)委会和社区配备1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统筹使用县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阵地建设和关爱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县政府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乡(镇)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将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严格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