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按照**市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域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和适养区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8年8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110个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和搬迁。
(二)2018年11月底前,完成275个畜禽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县畜禽养殖场业主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抓好饮用水源地、城镇、重点江河流域的污染治理。
(三)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指导、审核、监管、查处等职责。
(四)资源化利用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源头减量、贮存扩量、利用增量”的工作思路,大力推行“养殖业+沼气+种植业”的循环发展模式,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严把新建准入原则。
禁养区和限养区一律不得新建和扩建养殖场,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依法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和环评手续,并全部实现零排放和粪污综合利用。
三、关闭和治理对象
(一)关闭或搬迁对象。
禁养区内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以下类同)、肉牛15头以上、肉羊100只以上、小家禽畜(含肉鸡、肉鸭、肉鹅、肉兔)1000只以上,存栏奶牛10头以上、蛋鸡1000只以上、蛋鸭1000只以上有污染物排放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岷江、思蒙河、金牛河、粤江河、沙溪河、筒车河、护城河、鸿化堰内河道养殖场(户)。
(二)治理对象。
限养区、适养区内所有粪污处理未完成循环利用的养殖场(户)。
四、实施步骤
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完成。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月)
各乡镇组织召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动员大会,张贴宣传通告、标语,散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养殖户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痛下决心、彻底治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核实,锁定现状阶段。(2018年2月)
由乡镇牵头,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调查核实工作,建立台账,向每个养殖户送达关闭、搬迁或整改通知书,明确关闭、搬迁或整改时限。
(三)实施关闭和治理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2月)
1.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南城镇西源奶牛场和盛达奶牛场的关闭或搬迁。
2.2018年8月底前,完成岷江、思蒙河、金牛河、粤江河、沙溪河、筒车河、护城河、鸿化堰内23户河道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
3.2018年8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85户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
4.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限养区和适养区内275户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5.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除关闭或搬迁以外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基本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畜牧业。
(四)考核验收阶段。
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治理要求分季度对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兑现相关奖励政策。
五、相关要求
(一)关闭要求。
场内必须停止养殖,养殖设施必须全部拆除,场内及周边污染物必须全部清除,有关证照必须全部注销,养殖业主必须签订终止畜禽养殖承诺书。
(二)治理要求。
需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因地制宜建成循环利用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大力推行“两分离,四配套”(即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套足够的干粪堆积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粪污消纳土地)、高床发酵等粪污处理模式,对处理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关停。
(三)新建养殖场要求。
禁养区和限养区一律不得再新建和扩建养殖场,适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建设业主必须依法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审批和环评手续,同时,必须建成粪污循环利用的处理设施,经调试合格方可投入畜禽养殖生产。
六、奖励政策
(一)拆除养殖房屋的奖励标准:简单棚架房40元/平方米(临时搭建,无砖墙等永久固定设施);半开放式砖木结构140元/平方米(砖砌柱头、半墙体砖、顶盖水泥瓦或彩钢等);全封闭式砖木结构240元/平方米(满砖墙体、顶盖水泥瓦或彩钢等)。在乡镇规定时间前拆除的另奖励20元/平方米。
(二)不拆房屋只拆除圈舍等养殖设施的奖励标准:按圈舍面积奖励40元/平方米,在乡镇规定时间前拆除的另奖励10元/平方米。
(三)奶牛饲草复耕奖励:300元/头。
(四)对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新建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要求的,通过争取上级项目予以支持。
(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关闭、搬迁或治理的,享受以上政策,过时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牧局,由县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整体联动。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畜禽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意见》(青府办发〔2016〕27号)划定本区域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开;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调查统计和建档;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污染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治理和拆除养殖设施工作;负责对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环保的日常监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养殖场进行监管拆除。
县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设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是否符合污染物综合利用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进行认定,并对未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协助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养殖场执行“三同时”制度、治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搬迁;联合县农牧局对限养区、适养区内在限定期限完成养殖污染治理,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理、处理养殖污染事件;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扶持。
县农牧局:牵头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畜禽养殖规划、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建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搬迁;指导和监督养殖场业主通过土地流转,搞好种养结合,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同时监管指导养殖场按照方案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对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整合项目资金,加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扶持,引进和推广新的畜禽粪污处理技术。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岷江、思蒙河、金牛河、粤江河、沙溪河、筒车河、护城河、鸿化堰内河道养殖场的关闭搬迁和拆除工作;依法实施对关停户的停水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及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养殖业主搞好林牧结合,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负责新建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规划、备案。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拒不治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县财政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关闭和治理过程中阻碍执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县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场用电审批;负责对应关停的养殖场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县规划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规划。
县审计局:对污染治理资金进行监督。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县畜禽污染治理工作进度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县目标办: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生态县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严格目标考核。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是今年全县的重点工作。县委、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生态县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乡镇和部门严格进行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和部门将进行严肃追查。
八、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
(一)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污染养殖场拒不按照本实施方案关闭搬迁或违规新建的;
(二)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未达到环保要求且逾期未完成整治的。
九、本实施方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十、此前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