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3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绿色作为全市发展的本底,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通过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构建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科学支撑,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二)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布局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建设运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和信息统一发布。

(三)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综合分析和预报预警。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履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制度环境的重要职责,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驱动创新、提升效率的作用,依托现有环保平台,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初步建成要素统筹、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具体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满足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和预警需求,实现大气、水、土壤、噪声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陆地、水体、饮用水水源等辐射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面反映我市辐射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生态状况监测网初步建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有效运行。

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方法和标准,实现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预警应急全面加强。升级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精确度,逐步实施水体、土壤污染风险预警。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重大活动保障监测能力显著提升。

生态环境监测权责更加明晰。政府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测事权更加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进一步落实。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国土房管、规划、水利、卫生计生、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布设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市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市级部门确定;区县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确定。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在区县城及重庆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全市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含降水、降尘)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报预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需要,在现有xx个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加密监测点位,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设置2个监测点位。在风景名胜区、重点化工园区、重点乡镇(街道)、主要城市道路等规划布设空气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全市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城市内河、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港口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源地水质、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等监测和评价。监测范围覆盖长江、嘉陵江、乌江、沱江、汉江、沅江等6条河流的干流和流域面积xx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以及跨界(省、区县界)河流出入界处、库容量xx00万立方米以上已划分水域功能的7xx个大中型湖库、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三峡库区一级支流回水区、主城区典型黑臭水体等。根据区域污染防控、环境管理考核、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监测因子,增设监测站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xx)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在耕地、林地、草地、污染企业、工业园区、气田采矿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地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饮用水水源地、果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污染土壤修复等监测和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逐步开展低频噪声监测与噪声频谱分析监测。适当增加客货运交通枢纽场站、环线高速、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城高速人口密集区噪声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5)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生物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现有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新增8至xx个自动监测点位;在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设置2个陆地监测点位。完善水体监测断面,增加涪江放射性水平监测,适当加密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库区监测断面,增加大型饮用水水源放射性监测点位;设置商业中心电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1)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依法公开。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市级及以下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各自承担建设与运行维护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排污企业)

(2)加强污染源监测与统计。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建筑施工源、核与辐射污染源、面源和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工作。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监管需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评价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排放的全面情况;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许可证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市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及收集处理、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的布点监测。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及收集处理的布点监测。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机动车尾气污染、易撒漏物质运输车辆扬尘的布点监测。环保、交通和海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对港口码头污染、船舶污染的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海事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xx.建立生态状况监测网。

建设地面生态定位和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主要山系河流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定位监测站或固定观测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和评估,满足区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优化现有资源,重点推进一批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陆地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加强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综合采用环境卫星、无人机航拍及多源遥感影像源,结合地面监测站点数据,逐步构建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系统服务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着力提升我市的生态、水、大气等综合遥感监测和技术研究能力,实现对典型区、典型生态系统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对县域、市域、生态区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状况监测与分析评估,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状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全市联网,信息共享。

4.优化融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

统筹推进环保物联网建设,实现重点排污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点,以及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自动监测点数据传输网络互联互通。依托水土云计算中心基础设施,逐步融合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云计算服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5.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共享机制。

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方法和标准,整合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气象等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2018年建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交换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逐步推进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时共享交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6.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和应用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试点,在现有环保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汇集管理海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控数据质量,提供各级政府各部门数据共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构建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市级相应职能部门子平台,为政府治理、环境评价、产业发展和公众参与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重点围绕扬尘、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机动车污染管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大数据工程建设和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工程建设;共享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基本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主体框架。2018年,在综合决策、环境监管、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7.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完善信息发布要素,明确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

(三)自动预警,快速响应。

8.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升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依托环保物联网和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的全天候采集监控、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和预警应急要求,加强扬尘、燃煤及工业、交通、生活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应对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等)

(2)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在国家考核断面、跨省界断面、跨区县(自治县)界及入江断面、超水域功能断面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重点流域、湖库水质预警系统,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实现水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同步联动,快速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xx)土壤环境质量风险防控。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土壤污染风险区的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和来源,预测潜在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林业局等)

xx.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控预警。

(1)重点排污单位监控。依托环保物联网监控调度平台,实现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和管理信息的全市联网共享、污染自动预警、超排实时告警以及精确追踪定位。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力争实现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提前预警、事故告警、警情追踪。(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等)

(2)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监测。在重大环境安全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和环境风险自动预警。建立危险化学品储运监控体系,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过程实施远程自动监控,严格防控危险化学品储运过程的环境风险。实施监控重点单位的高风险放射源,确保放射源安全可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等)

xx.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生态灾害发生的预报预警,及时指导生态建设与保护。强化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等监测与研究,加强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三峡库区水环境放射性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四)强化应用,依法追责。

11.加强监测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比及生态补偿的依据,为环保督查、生态环保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等)

12.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加强“测管协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等)

xx.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落实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法律规定,各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核查、部门查处及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有关行业监测机构主管部门)

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名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分级评价与分类管理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其资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及有关行业监测机构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落实各项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和监测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出台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调研,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规定等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立完善污染源、大气、水、土壤监测等领域适应地方实际的监测方法标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投入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及其相关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探索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采用委托运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合作等市场化方式,依托市环保局现有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融入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强化环境监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属性,明确机构设置、职能任务、编制配备和财政保障方式等,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遥感监测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构队伍与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机动车检测与辐射监测、预报预警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等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xx〕2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环境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将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作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进优势企业、培育龙头企业等途径,尽快完善物联网、监测设施设备制造等完整的产业链,支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生态环境监测经验丰富、技术领先的国家交流,委派专业人员参加环境监测经验及技术海外培训、考察、国际论坛等。通过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我市环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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