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全国、全省、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 12 月底,在全县集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 为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领导同志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市政府会议部署和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摸清全县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现状,逐一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逐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探索建立火灾防控长效机制,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范围
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即日起至 2018年12月31日结束,治理范围为全县高层建筑,即建筑高度大于 27米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治理内容
(一)建筑合法性
1 .高层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2 .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二)外墙外保温材料
1 .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
2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三)建筑消防设施
1 .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供电、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给水、自动喷水、机械防排烟、防火分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
2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 .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4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未实行标识化管理。
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安全疏散设施
1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
2 .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 .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5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6 .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标准,占用、堵塞消防车道。
(五)管道井
1 .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 1.00h 、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 .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六)电气燃气管理
1 .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 .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 .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 .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 .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不落实。
3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 .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 .建筑顶楼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
6 .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 “ 早发现、早处置” 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 .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9 .高层建筑内设置的人员密集场所未落实 “ 两人一室一站 ”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建设,未落实消防安全 “ 六加一 ” 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源头管控。 具有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项目要严格把关,严禁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高层建筑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在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依据国家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工程应用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力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明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持续强化外墙外保温材料管理。 对新建工程和节能改造工程,要坚决执行现行规范标准,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设置高温用电设备,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要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全面完善建筑消防设施。 全面排查高层建筑消防供电、火灾自动报警、消防给水、自动喷水、机械防排烟、防火分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方面的存在的火灾隐患。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对缺失消防设施的,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对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涉及建筑结构、设备改造更新的,要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要建立可靠快捷的协防机制。
(四)着力打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 全面清理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处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按标准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要符合技术标准、时刻保持畅通。
(五)依法强力整治查处。 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 “ 三停 ” 、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设计、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六)不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公安厅、教育厅等 6 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广泛应用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等技防物防措施的通知》(甘公警令发〔2016 〕 45 号)要求,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提高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七)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对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高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内设置的单位和场所,必须纳入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范畴,并对照标准开展示范单位创建,督促单位落实 “ 六加一 ” 措施、微型消防站建设等示范单位创建要求,全面提升单位 “ 四个能力 ” 水平。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 “ 户籍化 ” 管理系统,认真落实 “ 户籍化 ” 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 三项报告备案 ” 制度。依据《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 “ 楼长 ” 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努力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制定高层建筑数字化预案,组织专职队逐栋开展熟悉演练,切实熟悉掌握内部结构和消防设施。不断加强高层建筑攻坚技战术研究,适时开展以内攻灭火、人员搜救、排烟降温、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高层建筑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确保第一时间快速救人灭火。认真落实《甘肃省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实施意见》(甘消委发〔 2018 〕 244 号),在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加大联勤联训频次,达到 “ 三知四会一联通 ” (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九)切实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舆论监督。 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及楼宇电视、 LED 屏、橱窗、板报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在媒体上高频次播放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警示片,警示公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高层建筑单位和居民家庭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疏散逃生能力。设立曝光平台,合理曝光久拖不改、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将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列入消防 “ 黑名单 ” ,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报相关部门,联合实行失信惩戒。
(十)严格责任追究。综合 治理工作期间,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高层建筑管理、使用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死亡 3 人以下的火灾,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发生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的火灾,由市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符合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办理范畴的,依法全部立案侦办。
五、工作步骤
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排查、整治等主要工作内容同步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 8月8日前 )。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细化分解各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职责,采取以会代训、集中讲解等形式明确检查自查方法、重点,迅速推进工作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9日至 8月31日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轻重缓急,一个一个过、一栋一栋查。重点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并依法督促整改。依托“户籍化”管理系统,建立高层建筑数据库,边排查、边录入,澄清底数、摸清情况。
(三)重点整治阶段( 9月1日 至 12月20日 )。对排查发现火灾隐患按整改难易程度和火灾后果进行分类研判,逐一明确牵头整改部门和责任,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一落实整改方案和资金。对一般性火灾隐患,责令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整改到位。治理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 12月21日 至31日)。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情况逐一开展回头看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做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六、职责分工
按照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 和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一)乡镇政府职责。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全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将综合治理工作逐级纳入政务督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等重要内容,加强全过程督导检查和考核问效。
(二)行业部门责任。 公安、综治、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各自监管职能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多头实施综合治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文物、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齐抓共管,扎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消防大队负责排查治理。
(三)基层组织责任。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网格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志愿者等基层力量要全面发动,积极开展高层建筑数量、规模和消防安全状况等排查摸底工作,组织自查自改,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建立健全高层建筑 “ 底数清单 ”“ 隐患清单 ” ,织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网络。
( 四)管理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及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宣传培训、防火巡查、维护设施、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对照综合治理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常态化防火巡查检查,组织入户式消防宣传教育和普及性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微型消防站,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 经理人 ” 和 “ 楼长 ”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