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激活资源资产的重要平台载体。为构建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的基础上,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条件,推动以县(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市级建立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县(区)、乡(镇)、村统一联网、上下联动的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二、改革内容
(一)积极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1.市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名称统一规范为“xx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xx县(区)xx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服务站)”(行政村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交易市场为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公益性质,组织形式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在乡(镇、街道)依托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可按照规范程序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
2.市场建设。各地应根据地域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在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可以建成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大厅、乡镇农业服务大厅等,建设综合性流转交易市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规模根据区域范围、交易品种和交易量大小,在满足交易服务必需的办公场所(办事大厅、业务窗口、招投标室等)和设备条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
3.市场管理。各地可根据交易品种和范围等,研究明确市场主管部门,同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会同主管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
(二)规范服务内容
1.县(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依法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等配套服务,还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2.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申请提交,承担辖区内农村小额(标准由各县区研究确定)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协助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等。
3.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主要负责提供信息收集上报、交易业务咨询、协助交易申请等前期服务,方便需求对象了解和登记交易信息。
(三)规范交易主体
原则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法人
、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各县(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准入条件,并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各类主体进行审查核实和登记备案。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为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涉农企业或投资者。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跨县(区)或工商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要依法加强监管,注重防范风险。(四)规范交易品种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包括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五)规范交易方式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
7.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
8.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
(六)规范交易程序
1.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市场流转交易产权,需向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核:市场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市场统一负责办理,政府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3.信息发布:市场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市场协商确定。
4.登记受让方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市场提交产权受让方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市场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市场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6.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场资金结算账户,市场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
7.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也可凭此证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8年8月底前)。各相关责任主体要制定建设市场交易建设的具体方案,配套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启动实施(2018年10月底前)。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分级按县级交易中心、乡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服务站)、村级交易服务点建设工作。
(三)深化完善(2018年xx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化和完善统一联网、上下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统筹规划实施。同时,由市农委牵头,国土、财政、住建、林业、畜牧、水务、金融、司法行政、工商、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完善政策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规划流转交易场所,建立健全交易机构,合理配置或选聘机构人员。将市场建设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施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市场正常运转。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和流转交易特点的交易规则、服务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专兼职从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健全信息网络,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促进交易双方依法、公平、规范流转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妥善解决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