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县2018年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根据《**市2018年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方案》(赣市府办字〔2018〕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的工作要求,按照我县精准扶贫工作整体部署,参照**年农村保障房建设模式,集中打好农村保障房建设歼灭战,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全面完成农村保障房建设任务。
二、主要政策
(一)实施范围。农村保障房建设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行政村。城区及金龙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得安排实施农村保障房建设项目。
(二)实施对象。农村保障房对象为无经济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危房户或无房户,且确实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保障的特困人群。主要包括: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非“四类重点对象”贫困户。
(三)安置模式。农村保障房建设采取三种安置模式:一是在圩镇、中心村集中新建保障房进行安置;二是在村小组相对集中或分散新建保障房进行安置;三是通过盘活置换方式,采取购买闲置安全农房或对闲置校舍、厂房、村部等房屋修缮改造进行安置。
(四)建房标准。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村住房基本功能齐全,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
一是保障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口在1—2人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在3—4人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不得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的,每户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按人均15平方米建房。上述面积中,家庭人口属于两代人合居的,住房面积可适当增加5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属于三代人合居的,住房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各乡(镇)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分别设计不同人数、不同家庭人口结构的差异化户型。
二是保障房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市农村保障房建筑设计方案》中户型进行保障房建设。农村保障房建房质量要高于一般农户自建房标准,房屋地基要扎实深度不低于0.5m,承重墙采用240墙,门窗有过梁,非框架结构农村保障房必须要有构造柱,屋顶采用现浇坡屋顶样式,有圈梁。水泥、钢筋、砂浆、砌砖和抗震设防等要符合有关部门要求。
三是保障房装饰装修。农村保障房按照《**市农村保障房建筑设计方案》中外立面样式进行装饰,室内进行简单装修,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内墙面粉白,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安装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照明、卫生洁具,水、电表分户计量。配置柴气两用灶,并配套简单家具桌、椅、床等基本生活用具,实现“拎包入住”。
(五)资金筹措。
1.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由县财政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农村保障房建设,农村保障房安置对象在享受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补助2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35—45平方米的每套不高于4万元,50—70平方米的每套不高于5.5万元,75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予以保障。各驻村扶贫工作队积极帮助保障房安置对象添置紧缺的基本家具及生活用具,确保能够“拎包入住”。整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公路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用于农村保障房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
2.建房补助标准。“四类对象”人员政府兜底保障房:建设35—45平方米,每套补助4万元(含整合资金);建设50—70平方米,每套补助5.5万元(含整合资金);75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助6万元(含整合资金)。非“四类对象”人员政府兜底保障房由各乡(镇)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开工阶段(2018年9月上旬)。各乡(镇)要制定农村保障房实施方案,根据前期调查的安置对象花名册,将改造任务落实到村、组、户。要积极协调好保障房建设土地问题,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农村保障房建设工程,于9月上旬完成规划选址、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阶段(2018年9月中旬—11月底)。各乡(镇)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在11月上旬前房屋主体完工、完成基本装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力争在12月上旬前搬迁入住。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农村保障房建设任务完成的乡(镇)要先进行自查自验,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农村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保办”)。县农保办将于12月中旬,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结果将予以全县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程序。农村保障房安置对象审批、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应在农村危房改造“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对象,由负责该农户的结对帮扶干部进行签字确认;对属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对象,由驻村工作队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农村保障房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科学规划选址。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同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尽量选在区位优势好、人口集中、交通方便地方或“空心房”拆除原址,便于水电路配套,降低基础设施投入;要避开洪水淹没、滑坡、山洪、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多发地段,避开各类地下资源采空区和重度污染区,确保建设安全房。各乡(镇)要履行规划和土地审批职能,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措施。
(三)强化质量安全。农村保障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必须依法选择有资质(房建资质三级以上的企业)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强化“五方”主体责任,加强建房质量安全监督与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当即告知乡(镇)及施工队伍,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现场记录,督促抓好整改,确保新建房屋质量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各乡(镇)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的要求,完善安置农户的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专人管理、资料齐全、制度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五)建立长效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建设房屋改造户必须拆除其原有危房,各乡(镇)要与农户签订限期拆旧搬迁协议,并积极帮助搬迁入住新房的特困户拆除旧宅。政府统建的农村保障房,产权归属于乡(镇)政府所有,建保障房所需土地由各乡(镇)通过流转方式收归各乡(镇)政府所有。农村保障房由乡(镇)、村负责后续长效管理,负责日常维修管理费用。要完善农村保障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困户进入与退出机制,形成规范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全县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农工部、县扶移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审计局、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委农工部、县扶移办、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中抽调工作人员脱岗集中办公。县财政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顺利完成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农村保障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保障房组织实施工作;县农保办要加强调度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乡(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工程进度。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纳入精准扶贫攻坚战重大项目,列入对乡(镇)精准扶贫工作的考核内容,县农保办不定期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巡查指导,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农村保障房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保障房建设工作,使农村保障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此项民生工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