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发〔**〕15号)和《**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抚办发〔**〕12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办发〔**〕3号)
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各镇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政办是**镇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镇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活动派出单位应当事先向相关接待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属于接待范围的,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食宿。属于协助安排食宿的,应协助接待对象向接待宾馆交纳食宿费。
第七条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建立完善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各接待单位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镇党政办接待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同志;部队副团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市四套班子、市纪委副处及以上实职领导同志、省军区机关团级领导同志;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在职记者;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派出的并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公文通知的由副处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重要检查(工作)团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科级领导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委、县政府和县接待办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第九条 对来我镇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宾迎送与陪同,应当根据任务分工,实行分级迎送,对应陪同。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专场文娱演出。
第十条 住宿用房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场所,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部级以下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各地公布的政府采购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定点饭店或单位食堂按规定标准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工作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纪律规定,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接待任务的行程安排等情况。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规范外出考察调研工作。外出考察调研,要有明确的目的性及相关课题,严格控制人数。
第十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应当会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等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电话记录单)、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各接待单位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村、各镇属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村、各镇属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镇纪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商务接待工作。对各类商务活动应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应秉持促进发展、文明规范、务实节俭、遵循惯例的原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五条 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由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的商务接待活动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商务接待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