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 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通过院民民主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敬老院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具体负责院内各项事务管理。
第四章设施配备及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和美化,绿化面积占生活区面积的30%以上,做到院容院貌美观、清洁。生活区配有五室:活动室、会议室、办公室、值班室、储藏室,做到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院内实现五通: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确保为院民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娱乐环境。
第十三条 院民按每居室1—2人或每人居住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上安排住房。 室内统一配备衣橱、单人床、床头柜、桌子、椅子、被褥、床垫、蚊帐、洗脸盆、洗脚盆等各类生活用品和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第十四条院内设有厨房和餐厅,并配有专职炊事员,炊事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五条院民实行统一伙食,膳食注意营养,荤素、干稀搭配合理,做到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复。院民过生日要安排生日餐;院民患病要安排病号餐;院民来客要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安排加餐;每月由膳食管理小组通报伙食管理情况,听取院民意见,确保伙食管理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院民衣着做到整齐、干净、卫生,每年至少为院民添置一套服装。
第十七条 院内设有医务室,配有常规备用药品,有乡村专业医生座诊或不定期巡诊,院民患病由院方负责治疗,院民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到小病实施门诊治疗,所需费用在年度包干门诊费中列支,大病住院享受“新农合”医疗费报销和农村医疗救助。院方每年为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院内建有室内、外文体娱乐场所,配有一定的文体娱乐器材,积极组织院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院民去世,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并报告乡镇政府,同时在《入院登记表》上注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死者遗体全部实行统一火葬,院方要本着“文明、节俭”的方式料理死者后事。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搞好院内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到院内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院内卫生实行划区包干负责,每日坚持一次小清扫,每周坚持一次大扫除,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院内公用厕所、畜圈要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洗,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或沼气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十三条 院民房间坚持每日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 院内要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院内要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院民有事外出要向院长或工作人员报告,并做好外出登记,防止院民走失。
第二十七条院内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坚持昼夜查房查铺,确保院民安全。平日管理人员在院住宿值班人数不少30%,节假日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院内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来院的外来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院民亲属来院,院方应介绍院民在院情况,亲属离院,院民原则上不得离院送行。未经批准,院内任何人员不得留宿客人,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民政部门从本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通过申报“霞光计划”予以资助,县政府鼓励并提倡社会力量捐资农村敬老院建设,对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所需经费按现有在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按9:1比例配套列支,执行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其中发放在院对象零用钱不低于240/人年,保障在院对象基本生活开支费用不低于1560元/人年。供养经费以上月底实际在院人数为基准,实行按月拨付。供养标准将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度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经费按现有在院服务对象人数,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落实。工作经费以上季度未实际服务对象人数为基准,实行按季度拨付。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减员等原因节余的年度五保供养经费将全部用于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不足和供养标准偏低问题。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所有收入(含上级下拨资金和院办经济收入)全部纳入乡镇“民政专户”储存,进行单独建帐核算。财务收支全部实行“报帐制”,敬老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担任报帐员,专门负责办理报帐业务。敬老院实行每个月报帐一次,具体报帐程序为:报帐员按资金用途整理好原始凭证并填写好报帐单—敬老院长或民政所长审核签字—财政所会计审核签字—乡镇长签字审批—财政所出纳报账。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帐员在报帐前根据帐户资金库存情况,结合资金用途,按月做出请款计划,经财政所会计审核后,到财政所出纳处领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大额开支,超出现有帐户资金库存,须经乡镇长签字同意。乡(镇)民政所、财政所要加强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认真搞好敬老院财务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要加强财产管理,院内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所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列乡镇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登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村集体或亲友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供养协议处理。
第八章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对有村级分院的乡镇将增加1名工作人员名额,具体负责村级分院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实行“县聘、县管、乡用”的双层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县财政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经费,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不低于6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并随着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对由国家正式职工及在职村干部兼任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县财政及敬老院均不另行列支其管理工资。禁止一切挂编或挂职外单位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套取工资。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和个人负担,对超过参加社保年龄限制(45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其退职待遇由县财政按其在岗年限予以每年300元标准实行一次性安置。
第九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按每个院民不少于0.1亩耕地、不少于0.5亩山地的标准配置生产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全部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管理细则、工作人员职责等事宜,由县民政局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