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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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应急物资储备要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要紧密结合全县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四)拓展形式、节约实效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充分发挥投入资金的放大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
(五)法律、行政、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征用,采用法律、行政和市场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关键时期储备物资能调得出、用得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xx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研究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县应急物资资金及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全县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并建立台账;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督促做好数据更新;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指导、监督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物资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等。
第三章 储备种类及任务
第五条 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人民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重要物资等三大类。
第六条 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企业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教育局:负责各种教学资源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
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县住建委:负责防台风和雪冰冻灾害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协调各类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及维修。负责救援、救灾所需的建筑材料储备。
县商务局:负责饮用水、食品、食盐等县城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
县卫计委:负责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县审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救助物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县公安局:负责反恐、防爆、交通事故拯救等应急物资储备。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县经委:督促各大中型企业根据企业特点建立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建立台账;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救生应急物资储备、县应急救援大队综合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灾害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政府应急指挥物资储备,对各类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进行检查、指导,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台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第四章 储备方式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努力实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的结合。
第八条 专业应急物资主要采取政府采购、政府储备的形式;基本生活物资的储备方式应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协商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确保随时供应。
第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相关单位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积极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安排所需资金。
第五章 物资管理及调用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通过建立相应的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自行管理。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对储备物资登记注册,并建立储备物资动态数据库,每年12月份将相关储备数据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统一汇总、登记备案与管理,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制定调用制度。需调用多个职能部门储备的应急物资,或由县政府统一处置的应急事项,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用。
第十四条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主管部门向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审查后,由县财政拨付结算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