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一)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以及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村(社区)和监管部门进行工作交流和探讨。
6、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乡政府食品药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方式方法
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三)分类
1、全体会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提出,报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3、食品药品监管员、协管员会议。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管员、协管员参加。
(四)会务工作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承担。
(五)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二、监督检查制度
乡政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配合部门检查和自行组织检查。自行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一年不少于6次;其它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以及对县领导批办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本辖区内突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开展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及时报告。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政府监管人员、村级协管员职责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乡政府组织巡查要制定方案、有记录、有档案,合理安排日常巡查活动。原则上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每两个月至少巡查1次(包括“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饭桌、小摊贩”等“五小”业态),巡查时填写《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简表》,发现隐患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期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督促负责人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对期满未整改的隐患或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线移交单》书面通报有关监管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晓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及经营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工作目的或透露给无关人员。
(六)巡查完毕后,及时填写《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巡查台账》。
三、隐患排查制度
(一)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并视情况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1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登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备查销案登记薄》
(二)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三)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隐患级别。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风险一般,危害涉及面较小;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风险较高,危害涉及面较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问题严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危害涉及面很广。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由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较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由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协助督导落实。
四、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组织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移交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接到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或3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乡政府应在立即组织核实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辖区半小时内),组织力量控制事发现场和人员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初期处置工作。
(三)乡政府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五、信息报告制度
(一)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县政府食安办。
(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收集、汇总本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随时报告给乡政府。报送信息应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三)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和采取的措施;
4、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上报和处置情况;
5、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
6、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7、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活动开展情况。
(四)报告要求。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于每月20日前将本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3日前报县政府食安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及时向县政府食安办报告。
六、联合检查制度
(一)组织协调
1、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由县政府食安办协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一般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网格化监管方案要求配合检查。
2、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协商各相关基层单位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协调检查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二)组织实施
1、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时,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安排参与执法的职能部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联合检查。
2、规范检查行为。参与联合检查的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监管人员、村(社区)级协管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照职责履行职能,做好检查记录。
3、依法履行职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统一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机制,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由各有关执法单位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4、各村居应支持和配合在本村居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查内容
对辖区内涉及食品药品单位(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一查证照持有情况;二查内外环境;三查基础台账建立情况;四查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五查食品药品“索证索票”情况;六查相应法律法规及基本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了解情况;七查有无购、售、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违禁原辅料、添加剂等,有无制假售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八查相关设施使用、维护、缺损等情况,流程、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九查库房通风、照明、防鼠情况,原辅料、成品是否分库存放,摆放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十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十一查食品药品质量情况。
每次联合检查时,至少有2名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参加,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检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总结并上报县食安办。
七、协管员考核制度
乡政府根据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一)考核组织
县食安办和乡人民政府共同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考核,由各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食安办备案。
(二)考核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2)接受相关部门开展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情况;
(3)举报涉嫌食品药品的违法案件线索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情况;
(4)对本村(社区)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工作情况;
(5)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监督指导工作情况;
(6)完成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协管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通过评分表考核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协管员,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请乡政府解除聘任,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乡政府解除聘任。
(一) 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泄露有关保密事项;
(三) 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其他违法行为。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或程序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监督协调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上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未能积极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不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宣教培训制度
(一)周密组织。乡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并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宣教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居按照计划开展宣教培训工作。
(二)重点突出。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和措施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二是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先进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三是乡监管人员以及村居协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应具备的业务知识。
(三)因地制宜。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一是各乡以及各村(社区)每年应组织4次以上大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借助“3.15”、“12331”、食品安全周、药品安全月等活动扩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效应。二是乡对食品药品企业法人及经营业主每年应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三是乡以及村(社区)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培训12次以上,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四是村居对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要经常组织培训活动,年度培训活动不少于4次。
(四)正确导向。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陪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定。乡食药办应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五)培训形式。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六)档案管理。应建立宣教培训档案,包括参加宣传培训的签到簿、宣传培训计划(方案、通知)、总结、宣传培训内容教材、宣教工作记录、培训答卷、宣传培训的影像资料等基本情况内容。
十、考核评估制度
将村(社区)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乡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以“年考核、季督导、月评价”的形式进行。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网格化监管、专项治理、宣传与培训、信息上报、农村聚餐登记上报、隐患排查、日常工作等完成情况以及工作是否具有特色等。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为年度优秀等次的,由乡政府给予表彰;凡辖区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年度内村(社区)委会及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对工作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一律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