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人才培养计划由学校自主制订”的规定,学校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四条 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修(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部);
2.各院(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制订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论证;
3.各院(系、部)对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审议、修改,由院(系、部)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报送的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审核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院(系、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请主管教学校长(必要时可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的人才培养计划,即为学校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主干学科与专业核心课程;主要专业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学制、成绩考核、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课程模块类别、学分、学时分配;课程设置及学分;教学进程计划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
第六条 经批准的人才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各院(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院(系、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院(系、部)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八条 执行人才培养计划的工作程序:
1.每学期期中,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各类课程的开课计划,并下发至各院(系、部)征求意见,各院(系、部)、教研室在规定日期内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进行认真核查,经院(系、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回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核对的开课计划,进行综合调整,修改教学进程表,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
3.承担教学任务的各院(系、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并认真填写教学任务通知书,经院(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留系备查。
4.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报送的教学任务书进行审核、协调,确认安排合理之后,编排下一学期课程表,于放假前将课程表印发至各有关院(系、部)、专业教研室。
5.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日历,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授课计划一式4份,一份交教师所在教研室,一份交教师所在院(系、部),一份交教务处,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四章 人才培养计划的修改
第九条 要重视人才培养计划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计划,不允许随意变更。
第十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课程或学时、课程性质(包括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由专业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于每学期核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报教务处统一审定;对个别较大的变动,相关院(系、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理由与改进方案,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最后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